合肥商办产品迎来重大利好:转让时个税只收1%!又能多赚一大笔!

合肥商办产品迎来重大利好:非住宅产品转让时个税只收1%!这是继5月16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七部门) 》后再一次对非住宅商品房发布利好调控政策。

据媒体报道,6月29日,合肥地税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非住房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转让合肥市非住房,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也就是说,在转让非住房时,卖方个税由之前的20%变为1%(备注:20%的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1%的算法是转让非住房的收入额全款)!

公告的发布,切实给商业产品投资者带来了大实惠。举个例子,投资者王先生2017年6月在合肥花40万买了一个公寓,2020年3月,他打算把这个公寓以60万的价格转手。王先生在原购房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票据不能提供的情况下,在公告实施前,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60-40)*20%),公告实施后,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0.6万元(60*1%),少缴纳34000元,实实在在享受了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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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顾

2016.6.21,重点是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2016年6月21日,安徽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指出“合肥市房地产去库存重点是非住宅商品房”,“到2020年,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房价基本稳定。”

2017.5.16,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5月16日,安徽七部门发布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意见表明: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48个月的城市,停止新出让同类性质用地。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收购或改造一批库存商品房;允许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允许使用“购房劵”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等。

2017.6.30,非住房转让时个税只收1%!

6月30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表明对个人转让非住房,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

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原件▼

合肥商办产品迎来重大利好:转让时个税只收1%!又能多赚一大笔!

政策解读

从2016年6月份到2017年6月份,合肥市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方面可谓是大力度调控。

1、2016年公告明确表示合肥去库存重点为非住宅商品房。

2、5月16日新政又明确表示了两点:

1、对于购买40年产权公寓等商住房的支持:允许使用“购房券”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给予信贷支持、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

2、是对商业去库存的支持:收购或改造一批库存商品房、允许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

3、时隔一年,6月30日,再发转让个税税率通知,对非住宅商品房无疑是一大利好

目前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而此次,合肥已明确了仅收1% 。

投资看什么?很重要的一点是看政策的支持。全国多城市相继出台商办产品利好政策,一系列具有倾斜性的鼓励措施展示了政府对待商业地产的积极态度。这次,合肥在个税方面给予了投资客一个重要导向,未来或还将继续投入其他各种政策利好到商业地产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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