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一个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杨晨霖 律师


最近朋友想请我们律师处理一个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子,这类案件对于生活在城里的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当然对于农村人来说,也不一定了解我们国家的宅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说说一个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案情这样:当事人生活在郊县农村,因当地的规划需要,将原来分散在山上的农户集中,政府也划出了集中的宅基地,由农户在政府划定的集中区取得宅基地,农户自建房屋。因集中区离城市比较近,很多农户就很积极的开始建房了,也陆续建好入住了。

因当事人一直在外地打工,得到消息后,去政府申请宅基地的时候,宅基地以及分配完了。因当事人也是被搬迁集中的农户,当事人就找村上和政府解决宅基地的问题。村上就在集中居住区旁边的小山坡上指定了一块地给当事人修房子。

这块小山坡地一直没人种,村上和政府指定后当事人就亟不可待的甩开膀子平整地基了。根据当事人陈述,为了平整地基,自己找了挖掘机,山坡平整把山坡都挖掉了半个了,花了8万多元,总算是把地基平整好了,正准备运材料,找人来修房子。这时邻村生产队的人找过来了,说是自己也是刚从外地打工回来,听说有人占了他家的地,就找过来了。

这位邻村的农户坚决阻拦当事人修房子,说是这块地是他们家的农用地。并提出,如果当事人要占他家的地修房子,那必须补偿他3万元。

当事人一听,气就不打一处来,坚决不给,双方就闹到了村上和当地政府。当事人提出村上和政府当时划宅基地的时候没有给他说过那是人家的地,也不会投8万多元去平整了,不愿意出这3万元,认为村上和政府有欺骗的嫌疑,自己不应该承担。

村上和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就是:你占用了人家的农用地修房子,那你就应该给人家补偿。

当事人当然不愿意了,找我们律师来追究村上和乡政府的责任,农户如果坚持要3万元,当事人也说气话,那就是让村上和政府赔偿自己平整地基的8万多元。

这个案子涉及以下这些问题?

1、宅基地的用地范围是哪些?

2、宅基地的取得是否需要缴纳使用费用?

3、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4、宅基地是否可以流转?

5、本案中当事人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宅基地的用地范围是哪些。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按照各地的管理规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一般是: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宅基地就占用了别人的农用地,还是符合用地范围的,只是对于原权利人的权益须有一个说法。

第二个问题,宅基地的取得是否需要缴纳使用费用。

按照目前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宅基地的使用需要缴纳使用费用。传统的处理习惯也是没有收取费用的,农户取得该使用权是无偿的。

在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上和乡政府也是没有收取当事人的费用的。

第三个问题,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该实施办法中对于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程序都是比较笼统的,说白了就是根据农户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最后是县政府批准。

一般农村修房子都是村上指定了地块,就开始修了。

第四个问题,宅基地是否可以流转。

农村宅基地是可以流转的,但其范围仅限于同一生产组织内,根据相关司法观点,流转向生产组织外的,一般都是被认定为无效。这些规定也是政府为了打击小产权房的一个措施。

第五个问题,本案中当事人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一般农村修房子,都是利用自建的原来的宅基地或是自家的农用地,也有的自家的地不具备修建条件,和生产队其他人调换修房的。

在本案中,据当事人讲,是村上和乡上指定的地块,让自己修房子,当时并没有说是农用地。现在自己平整地基了,花了8万多元,现在农户找上门,明显是村上和乡上有欺诈。

其实从农村的宅基地取得传统来看,想要取得空地修房子已经是很多年前的事了,多的都是利用旧的宅基地或和别人调换。

在本案中,因是规划集中,其他人的宅基地的取得都是没有承担费用的,当事人也不应该承担费用,虽然规划点的宅基地已经没有了,村上和乡政府应该通过调换或补偿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一块宅基地,不应该由当事人来承担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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