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借貸20萬元給朋友劉某,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分。然而,劉某並未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後,也並未歸還本金。王某遂對劉某提起了訴訟,因王某和劉某系多年好友,王某在起訴時僅主張本金20萬元,並未主張利息。半年後,王某因前次訴訟與劉某關係惡化,王某前來諮詢能否就該借款的約定利息再次進行訴訟?能否再次進行訴訟,筆者認為主要看是否違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
一、何為“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又稱“禁止重複起訴”原則,起源於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意思是對於已經裁判併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複起訴。此原則對於已經起訴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也適用。
我國現行法律對於“一事不再理”的規定主要有兩處: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該規定系“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一般性規定,但是對於何為“一事”即如何判斷重複起訴沒有具體規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該條規定了重複起訴的判斷標準。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息之訴並未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
在對利息之訴的受理時,實務界通常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金之訴已經法院審理並判決,在對本金起訴時沒有提及利息,應視為自願放棄了對利息歸還的訴訟請求,按“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利息之訴不應當再受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利息與本金是不同的物,對利息的訴訟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訴訟也可以分開訴訟。如本案中,在第一次訴訟中,王某沒有對利息提出請求,是王某對利息的歸還請求權保留了自己的訴訟權利,且利率標準符合法律規定,現對利息進行起訴,應該受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也就是說如果王某本金起訴時提及利息,則不能再起訴,但在本金起訴時未曾提及過利息,則仍可起訴。理由是,王某和劉某約定了貸款的利息,那麼王某就享有對本金和利息的歸還請求權。兩次訴訟主體雖相同,但從訴訟的客體來看,第二次訴求的利息是應第一訴求的本金而生的收益,即法律上所言的孳息,它和本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出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是兩個可分之訴,當事人可以把它們放在一起起訴,也可以分開起訴,因而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拘束。因此筆者認為,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王某提起對利息的返還之訴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王某在本金之訴後再對約定的利息進行起訴,法院應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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