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分析(三)

案例5 违建房屋不合法,离婚只能定居住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张先生家的祖宅中,后来子女成家后也和他们共同居住。张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祖宅,但因祖宅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张先生和王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

后由于种种原因,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原来的房屋和二人私自加盖的房屋。

公证员说法:

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当事人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据此没有支持王女士要求分割违法新建的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但考虑到王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法院判决新建的两层房屋中其中一层由王女士居住使用。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分析(三)

案例6 房改房屋价特殊,离婚分割需公平

案情介绍: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结婚四十余年,2015年两人都从单位退休,本是准备安享晚年的岁数,但两人确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直至感情破裂,金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于婚后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原来何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9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何先生以成本价购得,购房款何先生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认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何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金女士则坚持认为该房改房屋购买时是两个人以共同财产出资购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龄和职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金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

公证员说法: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房屋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规定。虽然何先生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对于购房款来源何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共同债务的问题,购房款项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何先生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最终法院判决该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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