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被立案调查 一公司拟遭顶格处罚

*ST三维、辉丰股份被立案调查

2018年4月19日晚,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三维,曾用简称:G三维,山西三维,代码:00075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晋证调查字2018002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19日间买入*ST三维股票,并在2018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与此类似,2018年4月23日晚,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辉丰股份代码:002496)公告于 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8029 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辉丰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8年4月24日前买入辉丰股份股票,并在2018年4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亿晶光电信息披露违规将被顶格处罚

2018年4月24日晚,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关于重大仲裁事项。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关于股权转让事项。2016年12月27日,深证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集团)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勤诚达集团将受让荀建华所持占亿晶光电总股本20%的股份(235,271,854股),成为亿晶光电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分两期,第一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7.59%,第二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12.41%。《合作框架协议》还有亿晶光电董事、监事、总经理调整变更等其他涉及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事项安排。

2017年1月10日,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投资)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勤诚达集团在《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由勤诚达投资享有和承担。

《合作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的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7年5月26日,亿晶光电在《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亿晶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荀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党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孙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索赔条件:

1、在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2、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7年4月14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3、在2016年12月27日到2017年5月25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