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人员的生活补贴划到工资范畴,上交个人所得税,这样合理合法吗?

一片云彩668

非请自来。

不知此处“出差时,发放生活补助”是何种性质的补贴?是否合情合理,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题目所述的补助符合“差旅费津贴”规定,则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用合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税法将此规定为例外,而财务还将此作工资范畴发放,不仅核算错误且直接损害了员工利益,于法于情都不恰当。别人都千方百计往不予征税的项目靠,这倒好,反其道而为……祝固结友爱吧!

如果是一般的生活补助,则应当确定为工资范畴,应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外,见有回答称为“增税”,纯属无稽之谈!企业按规定正常纳税已经履行依法纳税义务,何谈额外“增税”!?现实中,企业不偷税漏税,都属难能可贵,还想它“增税”!?恕我孤陋寡闻,只能呵呵……


艾特迷

本身合理性(新增)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应包含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规模制定的差旅费津贴发放标准。对于可以提供出差时间、地点、出差记录等相关证明资料,并根据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发放的合理差旅费津贴,可以在计算当期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差旅费津贴,应并入职工当期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入上缴个税范畴的,是不是财务认为应该支付,但不合理呢?或管理办法中并不对您所在的职务级别采取“实报实销”,有级别限制且您报销的额度超过了呢?


税收优惠导致-为了得到减免的前端增加

我国采取的税种就不一一介绍了,但就个税、增值税等部分,上交到地方财政后,地方会按照国家规定做一部分提留,其余上缴中央财政。(留存比例如上)

那么按照现有制度,多缴税=多返还(提留),地方上就越富有成为普遍的共识。针对此,地方税务和政府对缴税大户做出了各种优惠政策。比如落户指标、买地优惠、好车牌,荣誉证书……直接对高额交税的大户给出减税额度也很多,以此来提高企业交税积极性。

所以企业财务的一个基本功就是为了减少实际缴纳的合法增税(去触碰优惠线)。别看个人单次几十百十元的税额增加,一个1000人规模的企业,每年出差报销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税额是能很轻松产生的,而获得减税优惠后,企业合理合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实际税负是降低的,利润是提高的,同时还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大礼包,以落户指标为例:我记得一位朋友告诉我,10年一个北京落户的指标是30万,而当地一个亿元级别的纳税大户,每年手上至少能有5个,科技类的甚至有8-10个,仅此一项,我就不继续展开了……

规避方法

1、如果是因为本身财务根据管理办法判定的应该支付,但不合乎国家规定的,我也没有办法,建议个人多学习国家和企业规定,适度规避;属个别问题,个别对待;

2、如果企业大范围,大尺度的出现1中的情况,我个人的解决方法就是借支和预支差旅费、备用金,申请借支和预支工资,预支工资,当月工资减少,还少交税;而借支后,出差回来用报销凭证抵扣借支额度,个人工资也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就可以合理避税了。

税收策划是个很大的学问,简单的扣扣索索的直接减少交税金额,只会招致悲剧。


等我来实现

看了2个答案,觉得有必要说2句。

我本人供职于石油勘探单位,从2007年至今经常在外出差,每年大概 出差时间在180天以上。对出差报销、补贴等规定有一定了解,在这里说说供大家参考。

这里以我单位为例,出差费用分3块:

1、交通 交通费是指您从离开单位起到回到单位所在城市止,这一块费用只要是在差旅期间发生的话,大部分单位是凭车票实报实销(意思是你花多少报多少),当然,也有部分单位对市内交通费(出租、公交、地铁等)有限额或者大包,比如我单位对市内交通限额就是每天40元,超过40元部分不予报销,低于40元实报实销。这一块是不能计入员工工资范畴发放的,而且从财务制度上来说也是不允许的。

2、住宿 住宿费是指您在差旅期间,异地住宿产生的费用,这个各单位标准不一样,比如我单位到北京出差的住宿标准为350元/天,凭住宿发票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以报销。这一块也是不能计入员工工资范畴发放的,而且从财务制度上来说也是不允许的。

3、生活补贴 有2种 第一种也就是大家通俗的说是“吃饭钱”,是单位对员工在外就餐的一种补贴,我单位的标准是100元/天,计算时间为从离开单位之日起到回到单位所在城市之日止。这一份补贴由单位制定,报销时不需发票,也不能不能计入员工工资范畴发放。第二种,就是对员工长期出差或在野外偏远地带出差的一种补贴,这个是各单位根据自己情况来决定。比如说某单位员工到新疆出差2个月,除了我上面说的几种可报销的差旅费以外,另外一个月他们单位还按1个月3000元给予出差补贴,这一块是要计入员工工资范畴发放的,如果超过纳税额度,就是要交所个人得税了。我想,题主说的可能是第二种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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