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薪水被公司拖欠,他這樣操作,最終拿到所欠工資六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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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 劉某到某餐飲公司從事服務員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劉某的月平均工資為1700元;

  • 劉某的工資時常被拖欠或者延遲發放,在劉某工作半年時餐飲公司工資發放更為拖延;

  • 劉某的第十個月及第十一個月工資都沒有發放,劉某經過朋友指點向有關部分進行了投訴反映,但依然未拿到工資;

  • 在劉某幹完第十二個月工作,索要工資無果的情況下,主動與餐飲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已經拖欠劉某三個月工資);劉某在離職將近一年後,經高人指點,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 之後雙方就拖欠工資糾紛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對本案做出定性裁決!

  • 因為劉某處理恰當,最終法院判決餐飲公司共計支付劉某18個月工資!

(那麼劉某具體是如何操作的,能夠獲得這麼多賠償?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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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法合同法法規邏輯比較複雜,看完以上法律規定是否還是比較迷糊?法盾總結歸納如下:

  •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非口頭)的勞動合同!如果用工滿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 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最多計算11個月(存在不同看法)!這是因為考慮到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為一年,且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觀點為主流觀點,當然也有其他觀點,在此不談!

  •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立即單方行使勞動關係解除權,且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一般經濟賠償金計算:未工作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六個月未滿一年的等同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違反法律規定,基於此點,勞動者如主張雙倍支付拖欠工資,需要滿足一個條件:曾經就拖欠工資情形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且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差額,而用人單位逾期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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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流程

注:劉某曾於工作的第八個月撥打當地1233電話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反映餐飲公司拖欠工資的情況;勞動部門責令餐飲公司支付拖欠工資,餐飲公司依“劉某系借調工,工資不該其發放”為由逾期未進行工資支付!

勞動仲裁部門:

  • 劉某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的時間距離餐飲公司最後一次給其發放工資的時間已經超過一年;故劉某的申請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作出駁回劉某申請請求的決定;

  • 劉某對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

  • 餐飲公司雖辯稱,劉某系借調工與其沒有勞動關係,但餐飲公司無法提供完善的公司職工名冊備查,故確定劉某與餐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故劉某申請勞動仲裁併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 餐飲公司拖欠劉某工資糾紛,曾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且勞動行政部分責令餐飲公司支付拖欠工資而餐飲公司逾期未支付,符合法律規定支付賠償金的情形;支持劉某主張的雙倍補償拖欠工資的請求;

  • 劉某主動與餐飲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系因餐飲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拖欠勞動者工資造成,故餐飲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即劉某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餐飲公司辯稱,系因劉某沒有要求籤訂勞動合同造成!對此,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應當承擔雙倍工資的支付懲罰;即使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正確做法也應當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 綜上,餐飲公司應當支付劉某,拖欠三個月工資的雙倍賠償款、經濟補償金一個月工資、十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共計十八個月工資(1700×18=30600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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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 勞動者應當掌握基礎法律知識進行最大程度的維權,如果聽之任之可能本應擁有的權益也會流逝;

  • 勞動者應當主動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其一,避免用人單位規避自身應承擔的勞動義務;其二,如果勞動者明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要抱著不簽訂合同說不定還可能主張雙倍工資的好事,因為有些細節不經過合同約定很難說清,後期不一定取得好的維權效果!

  • 對於拖欠工資,應當積極維權!撥打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電話12333,非常簡單!這樣做後期可能獲得雙倍賠償!如果沒有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前置責令支付工資等行為!那麼即使後期進行仲裁或者訴訟,也不會被支持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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