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教育学生是教师的权利,但这种权利
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包括转让给班干部。教师安排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虽然不当,但也是职务行为,如果造成学生伤害,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如教育部印发的《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2012)(十一)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第52条规定,有效管理和开展班级、共青团、少先队活动。
再如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2004)(二)教学支持与管理第3、4条规定,能在教学中对 学习活动、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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