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范围);2、买房人的过户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范围)

二、买房人的过户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为恢复物的圆满状态或防止损害的发生,而请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些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返还原物【《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买房人请求卖房人过户的权利明显不属于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在过户且拿到产证之前买房人对于标的房屋还没有所有权,一般也不会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所以买房人要求卖房人过户的权利不是物权请求权。恰恰相反,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是债权(合同之债)请求权。

综上,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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