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設置電貓致人亡 危害公共安全已構罪

今年8月15日晚,杜某、劉某來到陝西省黃龍縣界頭廟鎮小峪村的一條鄉間道路邊,採用下“電貓”的方式,連接500米左右的電線準備打野兔。22時許,杜某、劉某看到下“電貓”的地方有燈光,察覺有人在路邊撿蠍子,遂上前阻止,未等趕到,“電貓”已經報警,等走到電線盡頭才發現,賈某已躺在地上,觸電身亡,二人隨即投案自首。

黃龍縣公安局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將此案移送黃龍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後,黃龍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黃龍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杜某、劉某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私自架設“電貓”,且疏於管理,導致他人觸電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據此法院分別對杜某、劉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個月。

法官庭後表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案中,杜某和劉某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在經常有行人過往的菜地裡私下“電貓”,顯然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且過於自信不會發生嚴重後果。也正因於此,按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一般原則,杜某和劉某的行為不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亞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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