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錯殺一人,為贖罪判自己死刑,最終伏劍自殺

現在社會,我們偶爾還可以聽聞有人被關十幾年後,卻被重審判定無罪的情況。含冤者冤情終得到平反,更有人因此獲得了國家賠償,但十幾年的光陰就這麼虛度,再多的補償也抹不平心中的悲憤。

在古代,法制缺失,各種冤假錯案更是極多。即便最後查出是含冤入獄,也得不到任何補償,更別說討個公道了。

大臣錯殺一人,為贖罪判自己死刑,最終伏劍自殺

人死不能復生,所以從古至今,凡是涉及到死刑的案件,主審官們都是極為謹慎。只有那些罪大惡極,非死不能抵其罪的,大臣們才會判罰死刑。

而且死刑判定後還必須將案情呈報朝廷複查,朝廷審核無誤後才可以執行死刑。後來更演變為每一宗死囚案件必須呈報皇帝,由皇帝親自定奪。但即便如此,歷史上各種冤案、錯殺依舊不少。

大臣錯殺一人,為贖罪判自己死刑,最終伏劍自殺

春秋時期死刑的判罰還沒有後世那麼嚴謹,晉國的一位大臣李離,就曾錯殺過一人。但最終李離卻採用了一命抵一命的方式為自己的錯誤贖罪。

李離是春秋時期晉國的的理官(理官是古代執掌司法的大臣)。有一次,他因為聽信了屬下的不實之詞而錯判一人死刑。人死後不久,李離知道自己判案有誤,便將自己拘禁了起來,並依律判處自己死刑。

大臣錯殺一人,為贖罪判自己死刑,最終伏劍自殺

當時晉國的國君乃是歷史上有名的晉文公,他知道事情原委後,告訴李離:“官員有貴賤之分,刑法也是輕重有別,殺錯人並不是你的錯,而是你手下人的過失,你是無罪的。”

但李離卻告訴晉文公:“我的官職大,但從沒有把高位讓給屬下,我的俸祿也更多,也不曾將俸祿分給部下。如今因我錯殺了一人,就把罪責都推給手下人,哪有這樣的道理。

晉文公接著說:“你認定自己有罪,而我的官位高於你,你又是我的下屬,那是不是我也有罪?”李離說道:“不能這麼說,審理案情是理官的職責所在,判錯案要受罰,錯殺人自己也要償命,您當初認為我心思縝密,能夠審清案情,才任命我為理官。如今我判案有誤自然要受到懲罰,錯殺人自然要抵命。”

無論晉文公是如何規勸,李離依然認定自己有罪,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最終伏劍自殺了。

大臣錯殺一人,為贖罪判自己死刑,最終伏劍自殺

其實執法大臣最忌諱的不是不能秉公執法,而是將自己立於律法之外,甚至高於律法。只有做到執法嚴明,刑不避親,法不避己才能做到真正的鐵面無私。

李離所處的時代正是春秋時期,那時百家爭鳴,各種思想交匯,人們對於道德的追求甚至高於生命,所以才會有像李離這樣的大臣,但自李離之後,這樣的官便不可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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