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错杀一人,为赎罪判自己死刑,最终伏剑自杀

现在社会,我们偶尔还可以听闻有人被关十几年后,却被重审判定无罪的情况。含冤者冤情终得到平反,更有人因此获得了国家赔偿,但十几年的光阴就这么虚度,再多的补偿也抹不平心中的悲愤。

在古代,法制缺失,各种冤假错案更是极多。即便最后查出是含冤入狱,也得不到任何补偿,更别说讨个公道了。

大臣错杀一人,为赎罪判自己死刑,最终伏剑自杀

人死不能复生,所以从古至今,凡是涉及到死刑的案件,主审官们都是极为谨慎。只有那些罪大恶极,非死不能抵其罪的,大臣们才会判罚死刑。

而且死刑判定后还必须将案情呈报朝廷复查,朝廷审核无误后才可以执行死刑。后来更演变为每一宗死囚案件必须呈报皇帝,由皇帝亲自定夺。但即便如此,历史上各种冤案、错杀依旧不少。

大臣错杀一人,为赎罪判自己死刑,最终伏剑自杀

春秋时期死刑的判罚还没有后世那么严谨,晋国的一位大臣李离,就曾错杀过一人。但最终李离却采用了一命抵一命的方式为自己的错误赎罪。

李离是春秋时期晋国的的理官(理官是古代执掌司法的大臣)。有一次,他因为听信了属下的不实之词而错判一人死刑。人死后不久,李离知道自己判案有误,便将自己拘禁了起来,并依律判处自己死刑。

大臣错杀一人,为赎罪判自己死刑,最终伏剑自杀

当时晋国的国君乃是历史上有名的晋文公,他知道事情原委后,告诉李离:“官员有贵贱之分,刑法也是轻重有别,杀错人并不是你的错,而是你手下人的过失,你是无罪的。”

但李离却告诉晋文公:“我的官职大,但从没有把高位让给属下,我的俸禄也更多,也不曾将俸禄分给部下。如今因我错杀了一人,就把罪责都推给手下人,哪有这样的道理。

晋文公接着说:“你认定自己有罪,而我的官位高于你,你又是我的下属,那是不是我也有罪?”李离说道:“不能这么说,审理案情是理官的职责所在,判错案要受罚,错杀人自己也要偿命,您当初认为我心思缜密,能够审清案情,才任命我为理官。如今我判案有误自然要受到惩罚,错杀人自然要抵命。”

无论晋文公是如何规劝,李离依然认定自己有罪,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最终伏剑自杀了。

大臣错杀一人,为赎罪判自己死刑,最终伏剑自杀

其实执法大臣最忌讳的不是不能秉公执法,而是将自己立于律法之外,甚至高于律法。只有做到执法严明,刑不避亲,法不避己才能做到真正的铁面无私。

李离所处的时代正是春秋时期,那时百家争鸣,各种思想交汇,人们对于道德的追求甚至高于生命,所以才会有像李离这样的大臣,但自李离之后,这样的官便不可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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