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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许乾堂

身份证号:4123211979xxxx5595

性别:男

年龄:39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西里路46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恢856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6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申请人陈延辉与被执行人周静华、许乾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5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周静华、许乾堂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陈延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8595882306(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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