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手机意外入账5000元,还huán,还是不还?

生活中我们自己或身边的朋友也许都遇到过这种事:走在马路上忽然捡到现金了,手机莫名其妙被充值了,银行卡突然收到意外转账...有人觉得这是天上掉馅饼,视为己有肆意挥霍;有人紧攥钱财惶恐不安害怕触犯法律;也有人主动联系失主...从法律角度讲,“天上掉馅饼”的法律概念可解释为不当得利。


案例 手机意外入账5000元,还huán,还是不还?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见,对于没有合理根据的“馅饼”,捡到之人是要承担返还责任的,下面通过一则案例,看一看人民法院如何裁判不当得利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小周(化名)经常使用手机银行转账,其农业银行APP中,收款方有两个名为小杰(化名)的账号不同的银行账户,小周与其中银行卡尾号为913的小杰经常有业务往来。

2017年1月的一天,小周通过银行APP向小杰转账5000元,数日后,小周一直未收到小杰的到账回复,遂电话询问小杰收款情况,小杰却告知未收过小周的转账,小周不明所以,仔细查看自己的银行转账记录后发现,他将5000元转入了尾号为716的小杰的银行账户,而他实际应转入尾号为913的小杰银行账户,是自己一时疏忽误将钱款转错。

之后,小周联系银行卡尾号为716的小杰,向其说明错误转账情况,请求小杰返还该5000元,但小杰拒不返还,小周遂将小杰诉至法院,要求小杰返还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

小周提供的银行电子业务回单和手机APP截图,能够证实原告小周向被告小杰的转款事实存在,其与被告小杰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不当给付造成了利益损失。

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杰返还不当得利,向小周支付5000元款项。


法官有话说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需为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和获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系给付型不当得利,原、被告之间自始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被告基于原告的给付行为获取利益,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依据,根据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被告应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遭受损失的原告。

日常生活中,我们如果像被告小杰一样收到意外之财,应辨明来源,获取利益应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否则,要考虑是否有人因此而遭受损失。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常讲的利益守恒就是这个道理,通过辛苦付出获得的利益,受之心安理得;来源不明的利益,取之心中有愧。

法律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道德考验。

正所谓不明之财终烫手,不当得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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