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一“武疯子”持刀刺伤妻舅被强制医疗

兴国一“武疯子”持刀刺伤妻舅被强制医疗

兴国一“武疯子”持刀刺伤妻舅被强制医疗

近年来,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人们的强烈关注。近日,由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强制医疗申请的李某故意杀人案,法院经审理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制医疗。

案 情 回 顾

被申请人李某认为妻舅付某挑拨了其与妻子之间的关系,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并且认为付某利用邪教中的“下禅告”控制其身体和思想,在无形中监视其一举一动,遂对付某心生怨恨。

2017年5月14日16时许,李某饮酒后随身携带了一把水果刀外出,见付某的小轿车停放在某商店门口,遂产生了杀死付某,后自杀的想法。接着李某进入商店内,用水果刀朝付某的腹部刺杀了一刀,后又用水果刀朝自己大腿处刺了一刀,之后李某被现场群众制止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付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患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和决定】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 【检察院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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