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案的经过是:三次自杀未遂
事情发生在12月24日凌晨三四点左右,事发后,家属在警方的陪同下查看了来细波所在监室的监控录像。来波介绍,因来细波是重刑犯,被单独关押。当日凌晨3点多,来细波用打湿的卫生纸捂住自己的口鼻,4点多钟,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来细波身亡,到监室查看。后家属接到警方通知。
此前来某波在关押期间曾三次自杀未遂,均被民警及时发现阻止并对其采取了单独关押措施。
24日下午,检察机关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来某波进行了尸检,初步认定来某符合窒息死亡。
2.自杀嫌犯是否还需要为此前的杀人行为负责?
刑事方面,他个人不用负责了。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十五条,嫌犯在押期间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还没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起诉的终止审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自杀嫌犯是无罪的,要宣告其无罪。
民事方面,如果需要赔偿两位被他杀害的被害人家属相关丧葬费用,以该自杀嫌犯个人财产为限进行赔偿。
3.这种自杀方法是否真实存在?有大量案例
经过这几年的整治,看守所最怕的就在嫌犯自杀,所以看守所里面,是严格禁止各种金属利器存在的,连眼镜都必须是透明的,塑料的。
在押犯在看守所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
人民检察院
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因此,该嫌犯自杀的原因经过了法医鉴定,应该是没有问题。
此种自杀方式,类似于古代一种刑罚,这据说在明朝东厂发明的一种刑罚,有一个动听的名称“雨浇梅花”,就是把人犯四肢固定在柙床上,使之动弹不得,然后将沾湿的黄表纸一层层蒙在脸上,堵住口鼻,使之窒息。一般情况下用之刑讯,偶尔也用作处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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