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的十种方式,哪种方式既能增值又防风险?

婚前买房的十种方式,哪种方式既能增值又防风险?

新婚姻法更保护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长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还有想通过结婚攀龙附凤想法的最好先研读一下婚姻法。结婚买房是习俗,婚前买房方式多样,法律的盖然性不能完全规制多变的生活,实务中在司法解释不覆盖的地方各地分割方式有差异,哪种方式结婚后还是个人财产?

01

一、婚前取得产权证,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长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02

二、婚前一人购房支付全款,婚后取得产权证,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 物权登记是滞后的不能因为行政手续的滞后影响财产权。

03

三、婚前一人借款,全款购房,婚前登记在一人名下 ,婚后共同还借款。

认定为个人财产。实务中分割方式有两种,个案做法不同:1、只分割借款不分割增值 2、类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借款和增值均分割。

04

四、婚前一方出资支付全款,婚前登记在两人名下。

1、如果结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2、如果不结婚,按同居财产性质予以分割。 实务中又有三种分割方法,分割结果差距较大,往往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酌情举证:

第一种分割方法,(上海)按照贡献的10%-30%出资方给予为出资方补偿。

第二种分割方法, 比照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给付彩礼后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结婚目的没达到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种分割方法, 赠与登记即算完成赠与,按约定份额分割,没有约定份额等额。

案例:2009年李先生全额购买房产,2010年结婚,婚后李先生家庭暴力导致分居,后李先生道歉并主动给女方加名,在房管局加名做协议做笔录,约定男方1%份额,女方99%份额,后离婚分割房产。

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子归女方所有,给男方1%的补偿。

05

五、婚前一方出资全款,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宜视为婚内赠与, 有约定份额按约定,无约定按共同共有。

06

六、婚前一方出资全款,婚前登记在对方名下,又登记结婚了。

则视为对未出资人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为未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如果未实际生活的,比照彩礼返还。

婚前一方出资全款,婚前登记在对方名下,没登记结婚。可以参照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

07

七、 婚前一方出资全款,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

实务中有两种分割方法:

1、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2、婚内赠与视为登记方个人财产, 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案例:2007年男方买房,2009年结婚,2009年过户到女方名下,2010年女方提出离婚,男方答辩:此房为婚内的更名,没有赠与协议,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没有认定是赠与,更名是为了方便运作公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董晶律师思考:婚内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进行公证,法院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较大。

08

八、婚前双方共同支付房款,婚前登记在双方名下。

实务中两种分割方法:

1、按照同居财产分割,有协议按协议,没协议等额。

2、按出资比例

如果婚前双方共同支付房款,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有份额按份额,无份额则为共同共有。

09

九、婚前双方共同支付全款,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登记。

如果登记结婚,视为赠与为,登记方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先区分份额。

婚前双方共同支付全款,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登记,两种分割方式:

1、登记人个人财产,认为是赠与。

2、夫妻共同财产,看购房的时间节点和结婚的时间节点 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出资意愿是结婚,按贡献大小或者平均分割。北京朝阳法院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在均等的基础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

10

十、 婚前一方首付并办理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名下。

可以认定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可以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协议归哪一方均可,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由登记人一方所有所有,关于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给予对方补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