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離婚如何分割?(涵蓋不同情況)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離婚如何分割?(涵蓋不同情況)

房價高漲,子女結婚時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很普遍,然而婚後不幾年,小兩口分道揚鑣,急煞父母,可能半輩子的積蓄面臨分割,怎麼樣出資能既顧面子又有房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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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婚後一方父母全款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李倩、張濤結婚後,李倩父母全款出資購房登記在李倩名下,婚後生育子女一名,張濤婚後染上毒癮導致離婚,離婚時關於房產分割產生分歧:李倩認為是父母對個人的贈與,不應分割;張濤認為婚後購房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

法院認定:視為父母對李倩的贈與,為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具體法理依據在第二點中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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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思考:

出資:全款還是部分?法條沒有明確。

實踐中一般認定為全款,也就是本文的第一種情況即:父母全款出資,並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視為對子女的單獨贈與,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部分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實踐中操作不統一,主要有三種做法

《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共同財產說:父母在婚內給子女買的房產視為對夫妻的贈與,為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出資為個人財產,房產為共同財產,按照房屋的價值減去父母出資剩下的一人一半,父母的出資給自己的子女。 最高院吳曉芳法官在《 法律適用 》中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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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父母還貸。

視為父母全款出資,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提供證據:1、部分出資的證明 2、連續性還貸的證明 3、購房合同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4、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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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

雙方父母全款共同出資,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雙方、自己子女、對方子女),均按出資份額分割,屬於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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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對方名下。

婚內,父母出資登記在對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限購等因素)。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若婚前則是贈與,為一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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