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法院 一份未送达的《搜查令》

5月9日,被执行人叶某主动到歙县法院缴纳执行款20000余元,这是迫于该院一份未送达的《搜查令》。

申请人宋某今年80岁了,年前因一场赡养纠纷诉讼歙县法院,媳妇叶某被歙县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20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叶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开展以来,歙县法院把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摆在重要位置。依据宋某申请,执行法官依法向叶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叶某主动履行,多次“交涉”无果,据前期摸排,叶某有隐匿财产的可能,该院决定5月9日下午到叶某家进行搜查。执行干警制定了详尽的执行预案,开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首份《搜查令》,并请当地干部最后一次做叶某的思想工作,督促其自动履行,村干部旁敲侧击地“暗示”法院会采用拘留、罚款或者搜查等组合措施,叶某迫于法律的强制力,当天下午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

据了解,《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第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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