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有明確證據證明欠款人暴力搶回借款人的借條並銷燬,那這個行為犯什麼法?

雪鷹365

這種‘’暴力搶走‘借條’並銷燬‘’的行為究竟是什麼性質的行為?

本案關健是如何認識這張‘’借條‘’的本質,認識清楚了‘’借條‘’的本質就明白了欠錢者暴力搶回並銷燬的行為性質。那麼,如何看欠錢者從借款者處暴力搶走並銷燬‘’借條‘’的行為性質呢?

一,"借條‘’,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背景下,曰常的買賣和借貨活動日益頻繁,所謂法律上的‘借貸關係’是指民事主體雙方基於平等自願原則,雙方約定一方向另一方借出現金若干,並約定還款時間及資金利息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明,其特點是:雙方諾成性、對等性、實踐性。諾成性是指一方成諾還錢時間利息,對等性是指雙方平等的協商達成協議,實踐性是指借出方須按約支付‘’借條‘’所載明的幣種、金額等實際支付給借款方,借款方依約實際收到借入款後須如實出據載明上述內容的書面憑據‘’借條‘’。由此可見,‘’借條‘’具有證明對方收到一定數額現金的財產憑證,又代表對方應依約還款的義務。此‘借條’與銀行開掛的‘’存單‘’具有依約支付等額現金的財產憑證性質是相同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存單等於現金‘’,那麼,‘’借條也等於現金‘’。

二,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修正案(九)在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中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製造虛假事實(證據)以達到侵佔他人合法財產或逃避債務的行為‘’以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也就是此種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實施的虛構‘’還款‘’等一類,或本來未曾借款的虛假‘’借條丶領條丶欠條‘’等財產憑證,立法機關己通過刑事立法確認了它的財產屬性,也就是‘’借條、欠款等於現金‘’。

三,‘’暴力搶回並銷燬借條‘’的目的和作用,通過上面的分析和相關法律規定,‘’暴力搶回並銷燬的借條‘’搶回的是借款憑證更是財產憑證,銷燬借條讓還款義務失去了依據,目的就是不願意還錢這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客觀表現。債權方沒有‘’借條‘’,找借錢者還錢空口無憑,上法院打官司沒有了借條法院受理和審判都十分困難。那麼,現在我們明白了‘’暴力搶回借條銷燬‘’的行為就是為了讓債權方無法找借錢方還錢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得以實現。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實施的這種行為就恰恰符合‘’搶劫罪‘’的法律規定,這種行為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四,為什麼這種‘’暴力搶劫借條並銷燬‘’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這種行為實施的目的就是為了達到借錢不還的非法佔有的目的,而這種佔有的標的(表面看是借據)實際上就等值的貨幣,‘’借條就是現金‘’也就是財物本身,而採用的手段正是抱劫罪的‘’暴力‘’手段。

綜上分析:‘’暴力搶走並銷燬借條‘’的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暴力劫取他人財物(憑證)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以此罪定罪處罰。


唐先明75443043

這個行為是搶劫犯罪。

一、借條可否作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借條對債權人來說既是債權憑證,又是財產憑證,而且是唯一憑證。如果滅失,還無法像存摺那樣得到補正,債務人將理所當然地以債權人不能提供憑據而拒絕還款,導致債權人不能順利實現對這一借條上所載的債權,從而也就侵犯了債權人的財產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了搶劫信用卡、存摺、機動車輛的犯罪數額的計算,由此可見,信用卡和存摺可以作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說明了信用卡等財產憑證屬於公私財物的範疇。

二、欠款人搶回借條並銷燬,非法佔有債權人的財產權的意圖明顯

欠款人搶取借條的意圖明確,其最終目的不是毀滅借條,而是通過使債權憑證滅失的手段達到消滅自己所負債務的目的。對於借條上記載的這筆借款,欠款人內心清楚,只要債權人拿著這張借條,就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迫使自己還錢,對於債權人來講,這是一筆將來可以兌現的財產。但是一旦這張借條從債權人處滅失,那麼債務人不用清償就可以消滅這筆債務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對債權人來講,他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就因債務人搶取債權憑證的行為而嚴重受到侵犯。

三、暴力搶取借條的行為性質惡劣,應以犯罪論處

借款人拿著借條找欠款人要錢,結果被債務人當場搶走或騙走撕掉,假如再無其他人在場,借款人即使報案,也會因無法舉證最後導致司法機關無法查明和認定事實。這樣欠款人不僅不會因暴力搶走借條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懲處,而且連賴債的非法目的也最終得逞。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很大的,唯以犯罪論處,使行為人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才能使被破壞了的社會關係得到矯正和修復。


郭廣吉律師

欠款人為了賴賬,什麼孬點子都用啊。

我就碰見一個案件,張三借李四的五萬元錢,並寫有借條一張。李四多次向張三索要,張三也忘記自己寫沒寫借條了,所以一直不承認。

李四沒有辦法,就起訴到法庭。法庭立案後,就通知張三應訴,並組織雙方調解。張三一開始還是不承認借李四的錢,李四拿出借條複印件讓張三看。張三死不承認,非要看原件。

李四覺得在法庭裡也沒有什麼可以防備的,於是就拿出借條的原件讓張三看。哪知道張三看到借條的原件確實是他寫的。於是就趁法官和當事人不注意,一把將借條揉碎並塞進口裡,吞下肚了。



法官和李四想制止已經來不及了,張三見沒有了證據,更加囂張,大聲叫喊說李四想訛他的錢,法官偏袒一方等等。

最後法院依法對其按妨礙訴訟作出了拘留十天的處罰,並找當時在場的其他旁人作證,照樣判決張三承擔債務。張三在拘留期間能真心悔過承認了錯誤,最後法院對其提前解除拘留。

從這一件事情上可以看出:借條只是一種債權文書,並不具有實體的財產權益。當事人如果搶回借條,但是債權債務並不一定消失。只要有證據能夠證證明債權債務的存在,那麼就可以判決債務人承擔民事責任。

當然,如果債務人是以消滅債權為目的的搶奪借條的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實現。那麼就跟搶劫他人財物沒有什麼區別了。就應該按照《刑法》的規定:未使用暴力的構成搶奪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搶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重情深

構成搶劫罪。我在辦案過程中曾遇到這樣一個案子,跟題主遇到的情況是一樣的,法院最後以“搶劫罪”判了。


王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朋友李某借款5萬元,並給李某寫借條一張,約定15日後歸還。后王某做生意失敗,無力償還這筆借款,於是產生了把借條搶過來不再歸還的惡念。2016年3月5日下午5時許,王某以準備償還借款為由將李某約至王某家中。王某用準備好的匕首架在李某的脖子上,要挾李某把借條交給他。李某因為害怕生命受到威脅,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把借條交給王某。王某當場將借條撕碎吃到肚子裡。因為該借款無其他證人證實,只有此借條予以證實。後李某報警,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經過法院判決,以搶劫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為什麼法院會以搶劫罪判決呢?我們來看看法官在判決書上是怎麼寫的吧。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採用暴力手段搶回已到還款期限的借條,並予以銷燬,使其所欠他人債務消滅,從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應予支持。理由如下:
1、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侵犯的客體不僅僅是有形財產,還包括財產權益,本案所涉及的借條雖然不是有形財產,但是確實李某向王某主張財產權利的唯一憑證,失去了借條,李某無法再通過法定途徑向王某主張財產權利,最終喪失財產所有權。
2、借條所約定債務到期後,王某不僅不按照約定償還債務,卻採用暴力手段搶回借條,不僅侵犯了李某的財產權利,也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經由經濟糾紛轉為為搶劫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搶劫罪處罰。

多行不義必自斃,人在做,天在看,規規矩矩做事,老老實實做人才坦蕩。


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欠款人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搶劫罪。

我們首先應該明確“借條”的性質,借條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憑證,代表著一種財產權利,和其它錢物、有價證券等並無分別,只是在財產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借條被毀,極可能出現借款人失去借條所載的財產權利、而同時欠款人獲得這筆財產權利的後果,等於是欠款人非法佔有了借款人財產。

其次,欠款人使用暴力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權利,可以說欠款人同時侵犯了借款人人身和財產兩種權利。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所以欠款人的行為已經完全滿足了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司法實踐中,欠款人搶奪、騙取、搶劫借款人借條 的行為屢有發生,借款人應該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債權憑證,不給敢於以身試法的欠款人銷燬債權憑證的機會,必要時可以考慮,用公證的方法,保全債權憑證,做到有備無患。


田曉峰—北京律師

(一)罪與非罪。搶奪"數額較大"公私財務,是能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條件,搶奪情節嚴重程度和侵害後果嚴重程度對定性為犯罪也具有影響。搶奪數額標準的司法解釋是:500以上為數額較大,1萬以上為數額巨大,10萬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該案例:欠款數額如超過500元,則應至少定性成搶奪罪。

(二)搶奪罪還是搶劫罪。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為搶奪罪; 司法實踐中,搶奪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搶奪罪客觀表現單一,行為人不採取暴力威脅、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或者直接搶走,否則視為搶劫罪;同時,搶奪過程中給受害人造成傷害的 ,傷害行為目的由物及人的,多判搶劫罪;搶奪過程中,如果攜帶凶器實施搶奪的,皆按搶劫罪處罰。

該案例:欠款人採用了暴力手段搶回借條並銷燬,在行為侵害客體上不再是單一的財務所有權,同時也侵害了借款人的相應人身權利,定性為搶劫罪可能性更大。

(三)定罪量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一般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奪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案例:定罪和量刑依據主要看兩個情狀,一個是欠款數額,二是暴力程度及後果。


宜鮮

這個行為犯了嚴重的侵犯個人財產罪和刑事犯罪,準確的說構成了搶劫罪!


借條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當欠款人用暴力搶借款人的借條時就等於搶了借款人的個人財產,根據刑法就構成了搶劫罪。把借條銷燬意味著使借款人的財產損失,因此犯了侵犯個人財產罪!根據我國刑法搶劫罪是三年到七年,情節嚴重的是七年以上!

欠錢還錢欠賬還賬是天經地義的事,一時還不上慢慢還,不要走上犯罪的道路上。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把自己的人生斷送了,甚至造成家庭破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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