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赌嫖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严重赌嫖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在很多离婚案件的起诉状中,经常看到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诸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青春损失费等请求。其中的原因五花八门:有一方出现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有一方与他人同居;有一方有家庭暴力;还有因为有一方赌博、嫖娼等恶习;更有甚者只是因为自己的美好青春葬送在对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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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相处过程中刘某觉得李某虽家境一般,但对刘某处处关照,也算体贴。因此两人半年后,于2010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夫妻感情平淡和睦,甚少有争执。但自2011年2月刘某怀孕开始,李某常出入娱乐场所,常常夜不归宿并染上赌博恶习。孩子出生后,对孩子也不闻不问,照顾甚少。2011年后的三年时间里,李某在娱乐场所和赌桌上花费达十几万元。刘某多次规劝丈夫回家好好生活都未见成效,双方因此事经常发生争执。

严重赌嫖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劝也劝了、打也打过、闹也闹过,李某仍旧不知悔改,甚至越来越甚,刘某渐渐对这段婚姻失去信心。遂以李某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因为被告在结婚后未尽到丈夫和父亲责任,有赌博和嫖娼恶习,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造成了原告巨大精神压力和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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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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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但驳回了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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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事实上,我国《婚姻法》对赔偿请求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将其统称为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对因重婚行为提起离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导致离婚的责任完全在于过错方,因此不论是在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都应当给予无过错方充分的救济与支持。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三个月以上。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第二条规定“而重婚、虐待和遗弃行为则可以参照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我国法律很多的列举条文中都会有兜底条款以弥补列举的不足,但在此离婚损害赔偿条款中并无兜底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过错方出现条款中的五种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一般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

司法实践中,法官不能随意扩大该条文的适用范围,一方提出的、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被认可的。

出上述案例中,丈夫行为并未涉及这四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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