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扒窃金吊坠 不思悔改“二进宫”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闹市扒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据悉,吴某在乐安县万崇镇街上尾随伍某及其孙女万某,并趁伍某不注意时,用衣服搭在万某脖子上做掩护,通过用刀片割断万某脖子上绳子的方式,窃取万某的金吊坠。伍某随即发现,并从吴某手中夺回了金吊坠。经鉴定,吴某盗窃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9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因犯盗窃罪曾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吴某虽在庭审时提出其自愿认罪,但又拒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辩解被害人的吊坠是其捡到的,故不构成自愿认罪。综合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黄仕俊 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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