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警示台」不思悔改!非法持有毒品获刑十年

「禁毒警示台」不思悔改!非法持有毒品获刑十年

一名贩毒累犯,曾多次贩毒被抓。刑满释放后,他没有对自己贩毒的违法行为忏悔,反而变着手段,继续非法买卖毒品,当再次被禁毒民警抓获时,以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和为伯父治病为由,求得法律宽恕。然而,无力的辩解难逃法律的严惩。最终,他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

「禁毒警示台」不思悔改!非法持有毒品获刑十年

被民警缴获的贩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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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4日13时许,溆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溆浦县工业园路口发现被告人雷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溆浦县工业园区出来驶往溆浦县城,于是民警尾随被告人雷某来到其位于溆浦县卢峰镇桔花园村的租房。当日17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雷某的租房内将其抓获,并从其租房卧室梳妆台上查获16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重,16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净重111.01克。经检测,16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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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毒品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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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

被告人雷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在庭审上,被告人雷某辩称他购买毒品是为了给患癌症的伯父止痛,其余用于自己吸食。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是为了给他的伯父治病和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雷某能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雷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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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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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警缴获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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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11.0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雷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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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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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原因和案件评析

毒品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管制物品,其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与“禁毒”有关的知识宣传,人人皆知毒品的危害性。从清末的“虎门销烟”到今天的“禁毒”宣传和对涉毒人员的严厉打击,我们一直在与毒品作抗争,可仍然阻止不了毒品的传播,毒品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吸引着那些甘冒风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人,而另一些或是出于猎奇心态的人臣服在吸食毒品带来的短暂快感中无法自拔。在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中,多数盗窃案均系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所为,一旦沾染上毒品,危害的不止是吸毒者个人,还有社会治安的稳定。在本案中,被告人雷某声称持有毒品是为了治病和自己吸食,但是雷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法,其主观上更应知道非法持有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意识薄”和“治病”的辩解理由并不能掩盖其实施毒品犯罪的目的。

被告人雷某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持有毒品,都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都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成为一个人希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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