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本溪男子半月内专偷啤酒箱套 曾因盗窃等罪行多次入狱

高某某,男,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住本溪市溪湖区。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作为一个多次因盗窃等犯罪行为入狱的人,本应该一次又一次的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可是,每次出狱后没多久,此人就又走上“老路”,然而,等待他的,依旧是法律的严惩!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高某某伙同张某于,在本溪市平山区金日大酒店门前,窃得被害人关某的龙山泉特供啤酒箱套2套,物品折合人民币80元。当月26日,高某某在本溪市平山区苗壮烧烤门前,窃得被害人宋某的龙山泉特供啤酒箱套5套,物品折合人民币200元。之后的5月1日,高某某伙同张某,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齐心批发商店门前,窃得被害人赵某的龙山泉特供啤酒箱套5套,物品折合人民币200元。

不到 个月,高某某盗窃作案3次,数额共计人民币480元。案发后,高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高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高某某退赔给被害人关某人民币八十元、退赔给被害人宋某人民币二百元、退赔给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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