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能得到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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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1、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

2、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

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法律支持多少個月?

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各省有兩種模式:

1、參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最多支付11個月,從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2、無期限限制,只要用工單位應籤未籤,雙倍工資就一直計算。

大多數省份執行第一種方案,理由是:

不能給用人單位太大的法律負擔,在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需要平衡,這個理由很不合理,為什麼用人單位違法了,要勞動者去和他們平衡!

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雙倍工資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不能將雙倍工資視為勞動報酬,因為多出的一倍工資是懲罰性的。計算方式有兩種:

1、逐日計算,假設從2018年2月1日,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到2019年2月1日勞動者不提起仲裁的,2018年2月1日這一天的雙倍工資就要不到了,同理,2018年2月2日的雙倍工資,到2019年2月2日,不提起仲裁的,要不到了。以此類推。

2、按照整體計算。將雙倍工資視為一個整體,將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後一天視為起算時間。比如2018年2月1日,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那麼從2018年12月31日起算,到2019年12月31日前提起勞動仲裁的,可以要求全部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實踐中,上海、廈門採用第一種方式、江蘇採用第二種。很明顯,第二種對勞動者有利。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勞動者要得到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的工資是可以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從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期限勞動合,這不能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承諾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或你已在本單位工作滿十年,勞動合同期限已滿,還在工作崗位上,用人單位應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應從合同期滿之日起,一月內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沒有簽訂,應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你每月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到第十二個月。在此期間簽訂合同之月就不用支付二倍工資了。

因此,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一月內簽訂合同,如果不籤就應支付勞動二倍工資,最多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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