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把業主家的假酒偷喝後死亡,被偷的業主要負責嗎?

銀河裡的浮萍

1、產品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因其製造、銷售的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

2、高度危險作業,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

3、環境汙染致人損害

4、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5、動物致人損害,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但是動物園飼養的除外。

過錯判斷:

至於對於是否具有過錯的判斷,主要是考慮以下兩點:

第一,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例如法律對某一特定領域規定了行為標準,行為人若違反了這些標準,就具有過失;

第二,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合理性的注意義務主要是指多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

問題解析:

回到問題,小偷把業主家的假酒偷喝後死亡。


葉律師

業主沒有責任。現僅就小偷死亡的原因,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犯罪,即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業主顯然是不會知道有人會來他家裡盜竊的,否則,他就會採取措施進行防範,小偷也就不能進門了,更不會找到酒喝。所以,業主不會有希望或者放任小偷去偷喝自己家酒的主觀故意,這樣業主不會涉嫌故意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要說業主能夠預見到小偷來家裡都不現實,誰又能預見到自己會被偷?預見到了還會被偷嗎。連小偷來家裡都不能預見,那小偷偷喝自己家裡的酒就更沒法預見了;如果非要說業主應該預見到小偷會來家裡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這樣的想法根據又在哪裡呢?家裡是自己的領地,他怎麼能知道今天會有小偷來?所以,說已經預見到小偷來,那就更說不通了,知道小偷來,業主還不早報警了嗎。這樣看來,業主也不會涉嫌過失犯罪。

二、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損害後果,叫做不可抗力;

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損害後果,叫做意外事件。

題主所提業主的行為就是在家裡放了一瓶酒,這個行為與小偷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之所以扯上點了關係,是因為小偷的盜竊行為所致,而不是業主的故意或者過失引起的。

所以,小偷的死亡定性為意外事件為妥。


郭廣吉律師

這個挺像我參加司法考試的題目,答案當然是不需要負責任的,下面我來論證一下。

無論是要業主承擔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前提都是要業主主觀上有過錯

我們先來看損害結果,損害結果有了,就是小偷死亡,這個就屬於法律上的損害結果。

再次,我們來看業主有沒有給過錯。當然沒有過錯,先不說業主並不清楚這瓶是假酒,即使業主知道,把假酒放在自己的家是沒有任何過錯的,而且還是晚上封閉的空間裡,就更談不上過錯了,而小偷自己入戶盜竊,偷了假酒喝而死亡,這個就是自作孽不可活了,與業主無關。

那業主什麼情況下需要對假酒害死人承擔責任?

舉個例子,如果業主明知道這瓶是假酒,可能會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原本是打算把它扔掉的,結果家裡來了客人,他沒來得及把酒放好,導致客人誤飲,結果客人發生了傷亡,這個時候業主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那最後讓大家來討論一下,如果小偷的家屬起訴生產假酒的廠家,要求他們賠償,你們認為廠家需不需要賠償呢?


李欽宇

這個問題挺有意思。

從這個問題的字面意思上來看,是不是發生這樣的事後,就只關注小偷的死亡了?他自己在死亡之前,所犯下的一系列過錯,就這麼忽略不計了?這有失公允吧!

任何事情,都有前因後果。而我們判斷一件事情的孰是孰非,也應該遵循先來後到的原則,這樣才叫公平,才合理。不能只抓住芝麻,而扔了西瓜。這樣會引起公憤的。

下面,我們就順著這個題目中事情發生的順序,來一點一點捋捋。

第一點、應該是小偷先通過某種不法的手段,偷偷的進入了業主家中。肯定不是業主開門迎接他進來的。所以,小偷的行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這是他犯的第一個錯。

第二點、小偷進業主家中的目的是什麼呢?肯定不是鄰居來竄門的。因為他是小偷,所以,肯定是來偷業主家東西的。這是小偷犯的第二個錯誤,“入室盜竊”。

第三點、小偷把業主家的酒偷喝了,注意重點詞,是“偷喝了”,不是業主請他喝的。而且,業主並不在家,對他喝酒的事也並不知情。所以,對於他偷喝酒這個行為,業主是沒責任的。況且,小偷已經是個具備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他應該對他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點、小偷喝的那是瓶假酒。那瓶酒是否是假酒,對於業主來說,其一那不是他自己釀的;其二我們普通消費者,一般都不具備對真假酒的辨別能力。那瓶酒是真是假,業主怎麼會知道呢?綜上所述,雖然小偷是喝了業主家的假酒後死的,也不能把這個罪行強加給業主。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證明小偷的死和業主有關。

從頭到尾的一切後果,都應該由小偷自己來承擔。這樣才合情、合理、也合法;公平也公正。



龍族社

就先問一句:這個房子死人了,成了凶宅,房主的損失誰來賠?原本二百萬的房子,現在成“凶宅”了,誰來賠償?我們不首先思考房主因此受到的巨大損失,反而顧慮起了‘要不要承擔責任’,這是不是悲哀?這才是我們最值得反思的。



前一段有“小偷偷東西,被業主家的狗咬死了,又有因房主家地滑,摔死了,現在又來個了,業主家喝酒,喝死了”,這業主都快成為“高危職業了”



小偷偷東西還有理有據了,業主的權益反而沒有人關心了,房主好不容易花一輩子的艱辛賺來的錢,買了個房子,好嘛,你偷東西,喝人家的酒,死了,房子一下子成‘凶宅了’房價降一半,你說房主一家人怎麼住?怎麼過呀,還要擔心給補償,這“碰瓷”都追家裡來了?



地滑的摔死後,所有房主家都貼上了“致小偷,小心地滑,後果自負”;這回是不是還得貼上:家裡酒真假不知,請謹慎飲用,後果自負。房主也是操碎了心了。


我們的財產是不是有保護權,是優先思考好人的財產損失,還是為壞人的惡意入室,可能引發入室搶劫或更嚴重的事而開脫?我們好人怕了,這才是關鍵,越想越可嘆。




問這個問題的你是“職業”嗎?還說什麼:“應該是法律的擦邊球,房主會說這酒,我也不知道是假酒”,這是不多麼的可惡的無知人才能說出這種混話?


你家房子願意成‘凶宅’嗎?你家人願意天天住在“凶宅”裡嗎?沒什麼可說的,死的就該死……。活著的,繼續忍著過吧……




孫洪鶴

觀點:業主無責,但是這種“司考題”討論意義不大,畢竟並不貼合實際生活。

首先負責任,無非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但是無論哪一種責任,其前提是業主存在過錯,才能成立,否則的話難以要求業主承擔任何責任。畢竟這種案件背後牽扯到小偷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盜竊的事實,本身小偷侵犯法益在先,誰也沒有義務為小偷盜竊的物品安全性提供保障。

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案件當中,分為兩種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結合題目的說法來看,顯然那一瓶假酒業主會說自己並不知情,而且也並沒有證據能證明業主知情的情況下,這種假酒的風險本身如果小偷不進入失主家中實施盜竊行為的話,根本不可能會面對這種風險,而是以為盜竊之後將風險自願加於自己身上,這一點來說,失主不存在過失,更不存在主觀故意犯罪的目的。

所以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說,這個應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據此參照對比的話可以知道,小偷死亡確實是危害結果,而且也確實與假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是主要問題是失主是否存在過錯?

筆者認為失主不存在過錯,首先小偷侵入失主的房屋已經首先侵害了失主的權益,其次盜竊的酒雖然是假酒,但是畢竟也是有價值的,所以相反這一點來說,小偷還是侵害了失主的權益。失主即使明知是假酒的情況下,也可能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假酒的擺放處在自己的家中,按照常理來說,即使有風險也僅僅是失主本人及其家人有風險,這種風險本身與小偷之間並不存在關聯性,故而失主並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小偷的家屬可以考慮要求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人承擔責任。


麋鹿說法

小偷偷東西,把業主家的酒喝了...結果呢這酒剛好是一瓶假酒,小偷沒控制住多喝了點,不小心喝死了..這個算不算業主的責任?

要我說小偷來偷東西,本就是違法的事,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自己死了業主都不用擔責任!但是現實生活中小偷意外死亡業主是不是真的沒責任?

在說這事之前咱先給各位講個案例

小偷去某住宅偷東西,翻過院牆被主人養的藏獒給咬死了,最後這狗主人還是要賠償小偷家人一筆費用、喪葬費、小偷老人贍養費已經撫養小孩的費用..

法院判決依據:小偷的死與藏獒有直接因果關係,主人養藏獒的目的就是看家護院,對抵抗外來非法入侵有間接故意,把小偷咬死屬於防衛過當。

不過題主這個喝假酒應該不算在內

  • 1、主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是假酒。

  • 2、小偷自己喝的,並沒有人強迫他。

  • 3、不能處處包庇小偷..讓他們越來越猖狂。

我發現一個問題,現在小偷來你家偷東西,你還要小心點伺候著。

不能嚇到他,不然他摔倒了或跳樓了出了事你要負責的。

還要期望他偷了東西出門的時候平平安安,千萬別出事,因為出了事也要負責。

所以以後家裡來了小偷記得酒要買真酒、煙要買好煙,別嚇他。


草根大熊

被偷的業主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方面,被偷的業主無論從居住環境、個人主觀過錯、行為性質角度都是不用承擔責任:

第一,居住環境屬於個人居住自由,不容侵犯!

小偷通過非法途徑,未經業主同意進入業主的家裡,這在行為上已經侵犯公民居住權利,非法侵入住宅已經超越刑事法律邊緣,是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小偷從一開始就存在過錯!

第二,個人主觀方面無法意識到這樣的事情發生!

家裡存放假酒,這是業主的個人選擇,並沒有利用假酒去做違法犯罪行為,小偷喝假酒應該來說剛開始沒有意識到是假酒,在小偷主觀意識裡,就是要盜竊業主的個人財產。

另外,在業主的主觀意識裡,他沒有意識到小偷會關顧他家,因此不存在故意的主觀想法,而且小偷也沒有對業主打招呼,根本不會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根本就是一起意外事件!



第三,從行為性質上,小偷要承擔後果

我們不能從小偷被喝死處於什麼地方,我們要看到造成這樣的結果是什麼樣的行為引起:

小偷盜竊公民個人財產之後,處置公民的個人財產是小偷自擔後果的情形,業主也不想看到這樣的結果發生,但小偷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希望看到解答的小偷能夠及時回頭是岸,畢竟自己做過的事情遲早是要付出代價!


社會何憂屋

回答本問題之前,首先說明該問題應是假設出現的一種行為,目前還沒有發生一起,小偷喝業主家所謂假酒致其死亡的真實新聞事件。

但是小偷潛入業主家,喝了人家的好酒,還對酒質進行評頭論足,這樣的奇葩事件,還就真實發生過。就在今年春節前夕的1月31日,成都市金堂縣一位半年多沒有回家的業主,突然回家竟然將小偷堵在了家中,後經警方審訊得知,該竊賊已經潛伏住進此業主家中10天,喝光了業主家裡價值7000多元的紅酒和一瓶洋酒。尤其讓人啼笑皆非的是,小偷竟然在審訊期間品評其洋酒來,說口感不行,不好喝云云。



酒被喝,雖然不滿意,但沒有致死。可為什麼題主會聯想到家中假酒被偷喝,而且出了人命,看似探討法律專業知識話題,其實在某種程度上,是又一次將“髒水”,潑向了“無辜”的“弱勢群體”業主。



為什麼說業主,是無辜的弱勢群體呢?因為近幾年來,在自媒體問答類題目中,屢屢冒出與本問題類似的問題。要麼是小偷潛入業主家滑倒摔死,業主該負什麼責任?要麼是小偷在業主家被業主家的看家狗咬死,業主要負什麼責任?今天又是小偷喝業主家假酒死亡,業主要負什麼責任?



你說你煩不煩?人家業主冤不冤啊?真正的躺著也中槍,憑什麼啊?樑上君子,不請自來。人家假酒不假酒的,是請你喝的?還是專門投的毒餌?很明顯都不是,人家還需要負什麼責任?業主家地板太滑,如果非要追究責任,是不是應該寫個提示語放在客廳:地板太滑,小偷滑倒,死亡自負!還有被看家護院的汪汪們咬死,它們是盡職盡責,應該嘉獎幾根骨頭才對。不至於反而要對它們進行責罰和批評,說什麼:來家就是客,應該客氣禮貌,怎麼可以如此魯莽?而且下口這麼重,真是的!你說這樣這樣荒唐不荒唐啊?



所以我送給牽涉其中廣大無辜業主五個字:無過,不擔責!也送給這些可惡的奇葩的倒黴蛋竊賊五個字:活該,自作孽!


納履堂主

蝸牛說:死的大快人心。

對於小偷這種生物,可以說人人深惡痛絕,只要見了就是人人喊打,只是可惜法律對小偷的懲罰太輕,一般的也就關一段時間,出來後還是重操舊業,仍舊危害社會、危害人民的財產安全,痛恨又無奈。對於小偷,死一個少一個,少一個就會有無球家庭免遭損失。個人不是法律專業,但是我認為這個小偷的死亡跟業主完全沒有關係,畢竟業主也不知道是假酒,也沒有標識這是一瓶假酒,業主也是受害者,說起來業主這次要感謝這個小偷,要不然死的就是這個業主了,這個小偷也算用生命做了件好事吧!



其一,要加強防範措施。自己的家庭要加強防範,雖然說再好的防盜門也難以防住小偷,但是防盜門畢竟有很好的防盜效果,一般的小偷也不可能破門而入的。對自己的貴重物品要妥善放置,家中也不要有太多的現金。最好家中能夠安裝監視器,出門在外時也能對家中進行監控。還要多與鄰居溝通,互相照應,有什麼問題及時通知。出門後一定要關好門窗,任何窗戶都要關好。室內房門也要上鎖,不要圖省事就不上鎖。



其二,買東西要多檢查。購買東西一定要去正規的商店,雖然說正規的商店也可能有假貨,但是總比一般的小店要安全不少,對購買的東西也要留存好票據,防止發生意外。就說這個業主,如果不是小偷偷喝了這瓶酒,業主如果自己喝了或者宴請親朋了,造成的悲劇更大。


其三,出現了問題要報警。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個人肯定沒辦法處理,必須立即報警處理,對於現場要做好保護,防止自己陷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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