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中院依法對一涉毒涉槍罪犯執行死刑

2018年5月25日下午,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販賣、運輸毒品、非法運輸槍支犯李某某執行死刑。

審理查明,2015年3月底,罪犯李某某與同案犯彭某某(已判刑)商定,由李某某從外地帶3千克以內甲基苯丙胺(冰毒)至湖北省荊門市,以每克35元的價格賣給彭某某。還商定由李某某帶1支槍回荊門市交給彭某某。後李某某向廣東毒販購買甲基苯丙胺3袋(約3千克)及獵槍1支、獵槍子彈14發。同年4月8日下午,李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粵B7KG35 的東風帥客灰色麵包車攜帶所購甲基苯丙胺及獵槍、子彈,與朋友李某甲一起從廣東省惠州市出發前往荊門市。9日凌晨,李某某到達荊門市後,將上述甲基苯丙胺及獵槍、子彈存放於湖北省沙洋縣其妹妹家中。當日下午,李某某攜帶甲基苯丙胺1袋至吸毒人員張某某家,應張某某要求,以每克35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某甲基苯丙胺130餘克,獲款5000元。隨後,李某某按約至荊門市億達花園小區對面與彭某某見面,二人在彭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鄂DB2022的雪佛蘭轎車內準備交易毒品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當場從李某某隨身攜帶的挎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袋846.13克。同日,公安機關在李某某妹妹家中查獲其存放的甲基苯丙胺2袋1993.77克和獵槍1支、獵槍子彈14發。

罪犯李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969.9克,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運輸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運輸槍支罪,應依法予以並罰。李某某系販賣毒品上家,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應依法予以懲處。荊門中院一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 非法運輸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李某死刑,利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罪犯李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核准判處罪犯李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荊門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於2018年5月25日下午將罪犯李某某驗明正身,在指定刑場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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