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钓来被执行款:兴隆县法院依托信息化手段极大提升执行效率

“我朋友在泰国,这次想回来,可是买不了飞机票,能不能赶快把他的案子结了?”4月23日一大早,被执行人杨某的朋友急急忙忙拿着执行款来到兴隆县法院执行会战一组会场,替杨某履行了执行义务。至此,兴隆县法院又通过信息化手段顺利执结了一起多年未结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0年被执行人杨某从申请人处借款5万元,并且是申请人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后借给被执行人的。在执行环节,兴隆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期间被执行人偿还了部分款项;其后便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至今仍差1.5万元未还。

在此次“集中执行会战”中,兴隆县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托信息化手段,把被执行人杨某列入黑名单,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直到客居泰国不能乘机返乡,杨某才尝到了作为老赖的“优待”,只能“积极”委托朋友主动找到法院依法履行执行义务,偿还了1.5万元欠款。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 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刘振宇 王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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