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轉讓”的須知,否則你就“上當了”

房產轉讓中存在的誤區:

1、認為沒有房產證也可以轉讓房產。有的轉讓人雖在該房中居住多年,原購房款也已經交清,但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在這種情況下就轉讓房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備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發生還有待進一步確定的合同。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就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轉讓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後該合同才會有效。

關於房產“轉讓”的須知,否則你就“上當了”

2 房產登記一個人名下,該個人就可以轉讓房產。許多房產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但實際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故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應該夫妻雙方共同處分,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轉讓方應該是夫妻雙方。

3、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房款付清,但因為暫不想過戶,認為讓轉讓方去公證處申請辦理一份委託買房的《委託書》買賣雙方就萬事大吉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書是公民、法人委託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文書。《委託書》中如受託人的權限過寬,如受託人可以隨意出售,這樣就可能損害轉讓方利益。

以上是根據中國的各項法律問題所解答的,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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