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關於非法集資 市中院要告訴你這些

涨知识!关于非法集资 市中院要告诉你这些

24日,宜賓法院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工作新聞發佈會召開。 (宜賓新聞網 李清凌 攝)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具備以下四個特徵: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宜賓地區範圍內涉及的常見非法集資犯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2016年至2018年4月,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非法集資犯罪案件29件42人,其中集資詐騙罪3件6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6件36人。其中,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17人,佔總數的40.5%;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15人,佔總數的35.7%;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2人,佔總數的4.8%;適用緩刑的11人,佔總數的26.2%;免予刑事處罰的8人,佔總數的19%。此類案件涉及面廣,涉案金額大,挽回損失困難。

“我市近年來發生的非法集資犯罪,較為典型的是以投資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項目建設或融資為名,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但同時也出現了多種新型非法集資手段。”宜賓中院刑二庭副庭長唐冬斌介紹,這些手段包括假借互聯網P2P網貸平臺名義,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以投資養老公寓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以種植農作物的專業合作社為名,以投資入股分紅吸引農戶集資;以互助集資為名邀約農戶加入,按月繳納費用,輪流使用募集資金為名集資等。

唐冬斌介紹,全市兩級法院將繼續堅持依法審判,全面開展打擊和防範非法集資犯罪工作,發揮多方協作配合的聯動作用增強辦案效果;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重審判質量和效率,保持對非法集資案件的高壓態勢;強化司法宣傳,增強公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

典型案例:

案例一:唐某某集資詐騙案

2011年,被告人唐某某因經營負債1000萬餘元。為了償還債務及繼續經營,其謊稱投資火鍋城、開發房地產、開發溫泉需要資金週轉、銀行貸款需要轉貸等理由,假借四川南溪徽記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義、以“美麗港”大漁船資產作擔保,向南溪、宜賓、自貢、成都等地不特定人員大肆高息借款。同時為達到別人相信自己有償還能力,還編造自己在南溪徽記豆腐乾廠、南溪“一號廣場”、“鑽石城”等項目持有股份的虛假事實。2012年以來,唐某某完全靠借高利貸來支付前面的高利息和償還小部分本金,以後一筆本金蓋前面多筆本金和利息,一筆蓋一筆,使債務“雪球”越滾越大,形成惡性循環。導致後期借款本金無法償還,利息無法支付,至2013年8月,唐某某共向自貢、宜賓、南溪、成都、瀘州、樂山等地的集資參與人借款5030.3896萬元。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資金用途,以高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借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八個月。宣判後,被告人唐某某未提出上訴。

案例二: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四川宜賓正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信公司”)負責人陳某某從2014年1月3日起,以公司有投資項目需資金週轉為名,讓員工自己及動員親友借款給公司,由公司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截止2014年12月1日,正信公司以員工李某、劉某某等人以及卓贏公司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集資,由正信公司擔保,借款期限分別為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月息1.5%至2%。之後,正信公司用後期集資款支付前期集資應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並將部分集資款出借給他人以收取利息。陳某某在正信公司開始集資後的次日起便將公司吸收的部分資金分批次借走,劉某某等人轉入陳某某本人及其指定的其他賬戶共2579萬元。其中以陳某某所有的晨能公司名義借款1599萬元,用於償還該公司的銀行貸款。2014年11月底,因出借人要求償還到期本息,陳某某失聯,本案案發。截至案發時,陳某某等人共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6149.5萬元,涉及人員250人,扣除已支付出借人的本金、利息後尚有4592.7156萬元未歸還出借人。案發後,正信公司通過借款償還了出借人本金4579.97559萬元。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數額巨大,涉及人員眾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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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集資: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重要區別。

二、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 “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1、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的典型手段

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翻新,主要有以下典型手段:

(一)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假借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社會成功人士的身份,以幫客戶開展銀行驗資、打資金流水、辦理信貸“過橋”等銀行業務為藉口,承諾支付高額利息,進行非法集資。

(三)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四)利用在區域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掛牌的公司引誘社會公眾投資,宣稱為境外實力雄厚集團在境內的分支機構,編造吸引人的投資增值項目,許諾高額年化收益,承諾借款到期一次性返還本金,進行非法集資。

(五)開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宣稱該公司經營項目經過國家相關部門認證,並以該項目得到了國家相關部委的支持、撥款為幌子,對投資者承諾高額回報,實施非法集資。

(六)利用投資連鎖酒店,將酒店經營收益權承包給投資者,投資者按投資額獲取酒店收益分配權,合作承包期內可獲得投資金額20%以上年利潤預期收益,分期退還本息,進行非法集資。

(七)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八)在市區重點部位派發傳單,通過免費旅遊、贈送小禮品等方式引誘群眾,特別是遊說中老年群體到公司參觀、聽課,以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加快企業發展步伐等為由,以投資保健品、糧油食品等項目,與投資者簽訂《資產擔保借款合同》等,許諾20%-30%的高額年化收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養老”的旗號非法集資,主要有兩個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

(十)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四、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活動

社會公眾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五、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是非法集資 應當注意什麼

1、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是否過高,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我國規定,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作為判斷回報是否過高的參考。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和高風險是並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騙取錢財。一個企業正常的年利潤一般不會超過20%,超高利潤投資回報分配不可能維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詐騙行為。“快速致富”、“高回報、零風險”極有可能是“請君入甕”的投資陷阱。廣大投資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強分辨能力,擋住利益的誘惑,切莫貪圖高利,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要相信“免費的午餐”。

2、通過政府網站,查詢相關企業是不是經過國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發行公司股票、債券、國家規定的股權交易場所等,如果不具備發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就涉嫌非法集資。如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即將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是否已經批准發行等。

3、通過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明相關企業是否是經過法定註冊的合法企業,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等。如果主體身份不合法、不真實,則有欺詐嫌疑。

4、一些影響較大的非法集資犯罪,相關媒體多會進行報道,要通過媒體和互聯網資源,搜索查詢相關企業違法犯罪記錄,防止不法分子異地重犯。

5、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覆勸說,要多與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仔細商量、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展下線的目標。

6、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是非法集資,除上面談到的應當提高警惕,儘量避免上當受騙外,社會公眾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諮詢,待了解詳情後再作決定。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盲目投資。

六、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和社會危害性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 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 參與者利益很難得到保護。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 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七、民間借貸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程序

(一)一般處置程序

一是合法的民間借貸、民間投資業務,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民間方式);

二是無法協商一致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民事訴訟);

三是發現違規經營,可依法向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行政處置);

四是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可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報案線索和證據(刑事訴訟)。

(二)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司法處置程序

一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查證後控制涉案資產和犯罪人員;

二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

三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並督促涉案單位按照判決結果清理清退涉案資產。

八、非法集資相關犯罪的法律規定

(一)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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