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的情況下,原承包戶孫女可以繼續承包嗎?

平安天使45

此問題,假設了土地承包權長期不變的情況下,孫子輩能否繼承爺爺的土地承包權,繼續經營這份土地,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先從當前的土地政策層面,進行分柝確定。

目前、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是,三十年不變,“添人不添地,減人不減地”,也就是說,不做任何土地調整,這僅僅指的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內。

土地承包權的繼承,繼承土地承包權的人,也只有原戶中的農業戶口人員和農業戶口本組織內的家庭成員。也就是這次確權,非農戶口和已遷出戶口的有土地成員,不能給予確權,可以繼續經營原有土地。原土地承包合同內,沒有分到土地的人員,也不在本次土地確權範圍內。

綜上所述,這個家庭成員中的孫女,有可能沒有分到土地,不是原土地合同內的家庭成員,沒有共享土地確權的資格,如果,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進行政策調整,對原土地承包合同內,已故、農轉非、原土地承包合同內人員整體消亡等,進行土地收回的話,該戶中孫子或孫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終止。

問題中說到的土地長期不變,也只是現在的一個假設。


愚人多語

農戶銷戶後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原承包土地補償款 。



案情

吳某夫婦無子女,1950年,收養原告為養女。原告成年後,出嫁另行組成家庭,並對吳某夫婦履行了贍養義務。1995年吳某夫婦參加了二輪土地承包,承包了本村委會所有的2人口土地。1998年,吳某夫婦因年事已高,將承包地由其侄女即被告耕種。2006年,吳某夫婦先後去世。2007年,該村委會的土地被徵用。村委會經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土地補償款按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參加分配的農戶所承包的土地畝數分配。村委會遂將吳某夫婦原承包土地的補償款發放給了被告。原告認為該土地補償款系張某夫婦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為由要求被告返還。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後,原承包土地被徵收,發包方不收回該土地補償款時,該款是否屬於遺產。就此問題形成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屬於張某夫婦的遺產,理由是:該土地補償款是對張某夫婦原承包土地被徵收後的的安置補償,發包方仍按原承包土地發放補償款,並沒有收回作為集體財產,系基於張某夫婦失去承包土地後獲得的財產利益,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土地補償款是集體財產,應由發包方處分,而不是遺產。理由是:農村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的,張某夫婦在土地被徵收前已死亡,已銷戶,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已不存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繼承,其原承包土地應由集體經濟組織予以收回,故該土地補償款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該土地補償款的處分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 筆者傾向於第二種意見,該土地補償款應為集體財產,應由發包方處分。理由如下:在我國,以家庭承包方式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主要目的在於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位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於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承包土地應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否則,對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權益造成損害,對農村承包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產生消極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也僅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該條看,繼承人能夠繼承的也僅是基於經營承包土地而獲得的收益。土地補償款系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土地補償款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民主議定程序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司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該土地補償款,系吳某夫婦死亡後,因國家徵收該土地而產生的,顯然不屬於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不屬於承包收益。

2 土地承包經營,主要目的在於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位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於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承包土地應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否則,對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權益造成損害,對農村承包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產生消極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也僅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該條看,繼承人能夠繼承的也僅是基於經營承包土地而獲得的收益。土地補償款系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土地補償款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民主議定程序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司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該土地補償款,系吳某夫婦死亡後,因國家徵收該土地而產生的,顯然不屬於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不屬於承包收益。 本案中,村委會沒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將該土地補償款收歸集體所有,而是將其發放給了實際耕種人被告,系其對自身財產權利的處分,與原告無關。原告主張張某夫婦死亡後承包土地的補償費屬於遺產,不符合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本案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聆聽久久

這個問題不是一句話能繼承或不能繼承那麼簡單,這是法律問題還是一個倫理問題。這個長期不變道底有多長三十年或是五十年或沒有年限;至於法律怎麼說大家都很清楚就不照搬了。孫女繼承爺爺承包地那她就是這個家庭成員爺爺去逝後註銷了戶口戶主改成了孫女理應繼續耕種承包地(除過政策性調整把去逝了人的土地收回補給沒有土地的人,再就是自願放棄),孫女在爺爺失去勞動能力時在這塊土地上勞作獲得糧食供祖父盡到了瞻養的義務。就如同父母親去逝兒子繼續耕種承包地一樣。這在現實

是一個自然繼承的流程。總不能搞成孫女要繼承老人去逝承包權就終止了,兒子要繼承老人去逝承包權可以延續到三十年或五十年或更遠。只有政策需要改變才能一同改變。集體要收去承包地在老人失去勞動能力時就要擔起瞻養這個責。當今無兒無女老人,兩家合一家這此老人的瞻養問題沒有人去爭,徵地或其他原因土地產生利益就去爭那點承包權著實令人心寒。

特別是農村無子女老人根據鄉俗要繼養一兒或一女來〈計劃生育嚴兄弟之間沒有多生子女給從小領養)延續這一支人脈,在去逝後訃告家族來繼承家產當然也包括土地,註銷了戶口隨著土地實質性流入了名譽戶主的戶裡,這是在有利益(平時管他,給我還是累贅)時矛盾的高發點,就連家族中人也會眼睛發紅只算這宗地弄回來我能多分多少錢。這也可能是法律的死角。全憑倫理道德來平衡。




無憂174343621

  根據《繼承法》:\r

  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r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r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

在中國,土地是國有,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制,因此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遺產,僅限於公民的個人財產。\r

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實際上是土地經營承包權。在下面兩種情況下,孫女可以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r

  第一種情況,被繼承人遺囑指定或跟孫女有扶養協議,指定孫女為可以繼承土地經營承包權。\r

  第二種情況,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r


楊楊57329551

承包經營權實際是用益權,因此即然消戶了,那孫女也就意味著本身沒有土地承包權,而是否有繼續承包,有兩種可能,一,孫女戶口在土地的村組屬集體成員,二,正常情況下戶早消地也被村組收回了,孫女戶口又不在本村組的是沒有繼續承包主體資格的,若孫女戶口是2015年8月31日後戶口遷出的依據相關規定農民土地經營是可以保留的,


愛你億萬年11

農村承包責任制的主體是針對戶籍所在地的居任實際家庭,但繼承土地承包權又靈活多變,如在實際操作中,家庭成員因病或意外事故農村戶口人員全部死亡,如無爭端異議,其遷移外地(或城鎮)的子女可以自己回來種植,而一般情況下,都會被村民小組集體討論收回。

而對於流轉出去的土地,承包業主不可以隨意再流轉或讓子女繼承土地使用權,只有經集體討論決議通過,重新簽訂流轉合同。


和風細語言

一般說來是沒有的,可問題來了,土地承包經營長期不變,誰知道你們確切誰去承包呢?

你們一家人只要在土地上有耕種,有收益肯定是你們家的。只要原來承包的戶主在世,繼續承包著,就算銷戶的人也可以回來承包的,繼承呢就是沒有的了。銷戶已經不關它的事了。


籌之

都是腦殘貨,承包地三十年不變,是國家對農村的整體方針。對於村組可以在這種方針下,五年或者三年小稍變動。生添死減,讓每一個農民都有承包地,有些人真腦殘,亂理解,三十年不變。真無語,低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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