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70年產權年限到期了怎麼辦?看懂這些 皆大歡喜!

住宅70年產權年限到期了怎麼辦?看懂這些 皆大歡喜!

新的物權法已經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平等受保護權。 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每40年1萬元,而不是40年後 每一年1萬哦)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怎麼理解?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感興趣的加關注,每天發佈相關信息,謝謝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