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後又離婚了,房子該怎麼處理?

手機用戶5929994482


您的這個問題,看起來就是兩個事實:

房產證加名,加名後離婚;

但是,實際情況非常複雜,法律規定以及處理的方案也就大不相同。

給您最簡單、最通用、最原則性的建議吧。

首先,明確這個房子的所有權。

通常,人民法院都會這麼判:這個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

所有權應該歸男方。

即使加上了女方姓名,也不能改變所有權。

第二,釐清這個房子的財產份額。

這就是最複雜的一塊。

至少有三個可能。

一是維持房產證上的份額。

二是恢復為加名字之前的狀態。

三是雙方重新協商比例。

具體是採用哪一種,要根據雙方的共有財產的總額,離婚的原因,加名後婚姻維持多長時間,這些道理都是非常淺顯的,但是都可以找出對應的法律依據。

至於,房屋是男方婚前獨立、全價、自行購買的?

還是婚前付首付,婚後雙方共同按揭?

還是男方父母婚前全價贈與或者婚後全價贈與?

或者是男方父母,婚前付首付,或者婚後付首付?

購買時間的不同,付款方式的不同,付款數額的不同,都影響到房屋的使用權的劃分,甚至於還影響到房屋的所有權。具體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


陳群律師


最近幾天可以講天天都有回答,我也不多說了。

新《婚姻法》第八條規定,關於房產問題,婚後如一方父母子女購買的房產,按照婚姻法的第十八條規定,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非共同財產。

這一條解釋相當到位,對離婚夫妻敲響了法律的警鐘,不管婚前加入女方再多名字,都是徒勞的,婚房只能歸出資人所有,感情破裂是有前提的,房產支付一方父母有權收回贈與。


關於汽車財產同樣如此,誰出資歸誰所有,即使在法院起訴離婚,房產、車子很難歸女方。請看更多內容,本週已解釋多次,今天僅就房產問題談了自己的一點看法。


閒雲野鶴84816546

實際上這個問題是兩個方面的問題,現在有些人混淆了這個房屋登記和這個法官判決兩個概念。登記是物權法規定的那種,就是婚後加上的名字,就是說從登記簿上具有了你的權利。當然,這種也是一般的人理解的那種概念。因為就案例中說的,這個婚後加上的名字,另一方就有了對這個房屋的權利,也具備了一定的處置能力。

但是法官的認定,由於需要從事實和綜合角度考慮,會出現很多特殊情況,這也就是婚姻司法解釋為什麼會出來123三個的問題?

上面案例中出現的這個,並不一定說是加上名字,就有你的這個權利,因為這還要綜合考慮其他的因素。但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一般會尊重這個登記的概念。比如上面的這個說已經加上了,名字一般在具體的操作中會認為是對另一方的贈與,另一方已經擁有了對這個房屋的這個權利。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但是這個處置的比例有可能會有所調整,要看當時登記的時候是登記為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另外,法官在實務中還會考慮到一些其他的因素來決定這個房屋那個份額的處置。最常見的就是當時司法解釋三中那種父母出資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的那種。一般認為是,就是加上了這個名字,也認為只是對一方的贈與,實際上這種是從出發,極大的不尊重物權法。

所以說一般在不管如何情況下,儘量尊重物權法,就是得到了這個登記的概念,如果沒有明顯的錯誤,應該尊重登記。


魚龍聊房

婚後房產證上添加女方姓名,法律上,雖然已經發生贈與行為。但女方一個來回僅僅發生兩件事情:房產證添加姓名和離婚分享房屋產權,財產分割走法律程序後,法庭也會酌情處理。因為這裡存在一個事實:婚前財產。婚姻法裡有特別針對婚前財產的解釋。

沒有證據證明女方參與出資的,屬於婚前財產。即使產權證上增加了女方姓名也難改變事實,假如僅僅發上述的兩種行為?婚前財產不會因添加姓名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都知道,房產證上添加婚姻一方姓名,如果沒有房貸,增加夫妻一方姓名相對容易。如果購房款中有貸款,婚後需要添加配偶名字,必須先轉移50%的房貸到配偶名下才能添加上配偶名字。如果是這樣的情況,那又另當別論。婚前財產性質已因債務轉移而改變。

還有一個,男女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發生了實際行為。例如生育,夫妻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已實際創造了共同財產。那麼,男方的贈與行為就已產生法律效力。贈與行為不可撤銷。

婚後房產添加配偶名字,是否屬於贈與行為?視婚姻情況而定。並非房產證添加了自己名字就穩坐釣魚臺。無論題主是男方女方。


山那邊來人

您好,此種情況下只要夫妻雙方沒有關於房屋產權歸屬的其他約定,在司法實踐中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然後予以分割,具體理由如下:

1-房產雖為一方購買,最初的狀態是個人婚前財產,但婚後增加女方名字的變更登記行為視為對另一方的贈予,而且一旦進行了權屬變更登記,這種贈予即進行了公示,同時也完成了贈予行為,不可撤銷。所以,這種婚後加名的情況下,只要雙方沒有另行約定房屋產權的歸屬或者共有的方式,那在司法實踐中會推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2-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予,人民法院會依據贈予合同規定予以支持,這一規定也說明,夫妻之間的這種贈予,如果要撤銷也是在變更登記之前,也就是房屋尚未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時候,所以婚後加名登記,已經變更了產權歸屬,贈予行為已經完成,只要沒有其他約定,就不可撤銷。

個人認為,愛情是婚姻中的根本,結婚時關於財產安置要合理合法、頭腦清醒,但也要避免為了一套房傷了夫妻雙方甚至兩個家庭的和氣,這個真的不值得。勿忘初心,方得始終。


童斌律師

每個人身邊都需要一個律師朋友,關注我,讓我成為您身邊的律師朋友!

對於您的這個問題,重新表述下,意思是房子是您的婚前財產,在結婚後加上女方的名字了,現在雙方離婚,這個房子該怎麼處理?法院會如何判決?

房子即使為您的婚前財產,但結婚後加上女方名字的行為視為婚內贈與,您將您的房子部分贈與給了對方,願意與對方共同共有。贈與行為已經發生了效力,進行了公示登記(即在所有權證書上加名),已無法撤銷。女方基於您的贈與已經合法取得了該房屋共有權。

離婚處理的話,雙方可以先協商,能夠達成一致的話,簽訂離婚協議後去民政局登記,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房產可以任意處置,給男方、給女方或者給小孩都可以,只要能夠達成一致。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話,由法院判決,在無特殊情況如一方出軌等時,通常按照市值分。一方要房屋的,補貼另一方一半的對價,雙方都要房屋的進行競價,都不要房屋的可以拍賣後分的錢款。

若覺得我的回答解答了您的疑惑,關注我哦!


律界不俏佳人

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如果沒有對房產所有權進行約定,那麼,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離婚,女方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因為我國物權法實行登記制度,在房產證上增加女方的名字,法律上就視為是男方對女方的贈與。

登記時沒有標明各自所佔房子份額的,屬於二人共同共有;登記時標明各自所佔份額的,二人按照各自登記的份額按份佔有。

共同共有的,離婚時平均分配;按份佔有的,離婚時按照各自所佔份額分配。


郭廣吉律師

首先,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通常情況下,該房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女方是對房產享有一定份額的,如果離婚的話,該房產將作為共同房產進行分割。


北京任麗麗律師

婚後房戶證上加上女方名字,離婚房子該怎樣處理?我覺得應分幾種情況。

第一種男方交首付,房貸婚後也再還,那離婚後應有女方錢或房。比如共還七十萬,那就有女方三十五萬。

第二種是婚前,男方承諾若結婚,贈與女方的房,應屬於女方。但若男方經濟實在困難,最多應還百分之五十。

第三種,男方出軌,搞婚外情,男方應在經濟和房多補償女方。

第四種,若男女離婚,男再婚女再嫁,可卻苦了孩子,兩人共同財產的一大半,應由國家保存,等孩子大了給孩子,因為孩子最無辜,卻成了犧牲品。以上是我個人意見和看法,與法律不太一樣


鬼跟你玩

婚前是男方房子的,婚後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是將一部分房產贈與了給女方,贈與的房產沒寫份額,應該按照房產證上的名子都有共有房產權,離婚時因感情不合或生理原因,男女雙方都沒有錯,只能按照房產證上名子平均分配房產,女方造成離婚的(如出軌、冷暴力、離家出走以及不承擔家庭責任等),女方應該少分或不分財產(包括房產),男方造成離婚的(如出軌、暴力、離家出走以及不承擔家庭責任等),男方也應該少分或不分財產(包括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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