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近來因手頭緊張,經朋友介紹向宋某某借了1萬元,並向宋某某出具了借條,
那麼,從法律上講,王女士借款的本金到底是多少呢,王女士在借款到期後又應向宋某某歸還多少錢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款本金通常以借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為準,但債權人在出藉資金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為此,王女士雖然寫了1萬元的借條,但因出借資金時預先扣除了1200元的利息,根據法律規定,其借款本金應為8800元,按照約定的月息1分、使用期限1年計算利息為1056元,借款到期后王女士應向宋某某償還的本息數額共計為985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