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晉升副高職稱需基層服務1年以上?委員:立法不宜一刀切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南都記者注意到,此次分組審議對草案第五十六條存在爭議,多名與會人員認為,部分條款過於“一刀切”。亦有委員強調,應保障長期在基層、貧困地區紮根的醫療人員的優惠待遇。

據悉,草案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制度。

第三款規定,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

對於此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衛小春表示,上述第三款可以作為政策性規定,但若寫入法律中執行起來就很困難。

“為什麼一定要規定得這麼具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姒健敏認為,基於第一款的原則性規定,可以讓各地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細則,“國家法律不應該規定得那麼細”。

他還表示,這一條款僅規定執業醫師晉升副高級職稱時的要求,但“升正高級職稱要不要?”

姒健敏還提出疑問,全國均一刀切以“一年”為標準是否科學?據他介紹,對於去基層服務的醫生,目前各地有薪酬津貼、優先晉升等特殊優惠措施。對此,可以在第一款中作原則性規定。

“我覺得,一部大法、基本法,作這種‘一年’的具體規定,不太相稱。”姒健敏解釋。

衛小春則建議,將此條款修改為,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以上職稱的,一般應當有基層服務的經歷。

關注長期紮根基層地區醫療人員的優惠待遇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還規定,對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在薪酬津貼、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實行特殊優惠待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行更優惠的待遇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靜芝認為,對這一規定表示“非常同意”。但她強調,越艱苦的地方因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等問題越得不到優厚的待遇。

對此,她建議,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建立衛生人員到基層邊遠地區長期從事醫療工作制度,對於長期在基層、貧困地方紮根的醫療人員給予薪酬、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獎勵方面的優惠待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包信和則表示,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到基層和邊遠地區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制度,“非常好”。但他認為,“特殊優惠”的表述不夠明確。

“作為一個法律,實施優惠待遇就很好了。”他建議,草案應該去掉“特殊”的表述。

他同時表示,後文中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行更優惠的待遇措施”也應當刪除。“前面特殊的優惠措施還沒有定,後面又寫更優惠的待遇措施,就很難把握了。”

南都見習記者 宋承翰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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