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過著刀尖上的生活,我只關心離婚時要不要還債……

“我”是吳小姐,我2009年上半年在雲南出差期間遇到了我現在的老公陶齊。不久我們兩個就確定戀愛關係。

戀愛三年,我們2012年登記結婚。我一度認為結婚後陶齊會更有責任心,但是他還是一直不思進取,不盡父親、丈夫職責。甚至整日沉迷賭博,感覺最近還沾染了毒品。

我現在只想和他離婚,但是我發現他在外欠了至少15萬元的債務,這還只是我發現的,我怕離婚有更多的債務需要我承擔。

丈夫過著刀尖上的生活,我只關心離婚時要不要還債……

賭博傷身

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所欠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部分?

法院通過審理認為:1、吳小姐與陶齊感情確實已破裂,現吳小姐堅決要求離婚,可予准許。2、對於雙方婚後的財產,應當依法視情合理分割。3、陶齊賭博、吸毒欠債15萬元,因該債務並非用於家庭生活開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處理。


理婚觀點:

本案主要涉及兩大方面的法律問題:(一)離婚請求的法律依據;(二)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區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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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一、賭博、吸毒屢教不改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另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應當准予離婚。

本案中,陶齊婚後,整日沉迷賭博,屢教不改,故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所以,對於沾染賭博、吸毒惡習的另一半,如果無法挽救,可以儘早把自己從泥沼中拯救出來。

二、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才要共同償還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雙方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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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債務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儼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明確了標準,分別為“共同意思表示”和“用途說”。

也就是說,要成為夫妻共同債務,要麼夫妻雙方具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要麼雖一方舉債,但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共同生活。

本案中,陶齊個人舉債15萬元,數額較大,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該債務是其個人賭債,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為個人債務,吳小姐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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