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过着刀尖上的生活,我只关心离婚时要不要还债……

“我”是吴小姐,我2009年上半年在云南出差期间遇到了我现在的老公陶齐。不久我们两个就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三年,我们2012年登记结婚。我一度认为结婚后陶齐会更有责任心,但是他还是一直不思进取,不尽父亲、丈夫职责。甚至整日沉迷赌博,感觉最近还沾染了毒品。

我现在只想和他离婚,但是我发现他在外欠了至少15万元的债务,这还只是我发现的,我怕离婚有更多的债务需要我承担。

丈夫过着刀尖上的生活,我只关心离婚时要不要还债……

赌博伤身

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所欠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部分?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1、吴小姐与陶齐感情确实已破裂,现吴小姐坚决要求离婚,可予准许。2、对于双方婚后的财产,应当依法视情合理分割。3、陶齐赌博、吸毒欠债15万元,因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处理。


理婚观点:

本案主要涉及两大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离婚请求的法律依据;(二)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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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一、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另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陶齐婚后,整日沉迷赌博,屡教不改,故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所以,对于沾染赌博、吸毒恶习的另一半,如果无法挽救,可以尽早把自己从泥沼中拯救出来。

二、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才要共同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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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俨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明确了标准,分别为“共同意思表示”和“用途说”。

也就是说,要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么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要么虽一方举债,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

本案中,陶齐个人举债15万元,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该债务是其个人赌债,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为个人债务,吴小姐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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