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瓶二鍋頭,換來3年牢獄之災

兩瓶二鍋頭,換來3年牢獄之災
兩瓶二鍋頭,換來3年牢獄之災

“現在開庭……”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響,1月13日上午,一場特別的法庭庭審在隆安縣震東社區舉行,就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犯搶劫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件系被告人到超市偷兩瓶二鍋頭被發現後,拿出管制刀具威脅追趕的超市工作人員,從而演變為搶劫罪的新穎案件。震東社區幹部、群眾100餘人到場旁聽,現場零距離接受法治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法治宣傳效果。

案情回顧: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9月19日晚8時許,被告人羅某某來到隆安縣城廂鎮步行街“全一家福”超市,其將酒架上的兩瓶“紅星二鍋頭”藏在身上,然後再拿了一盒優酸乳,假裝在超市內購物。超市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被告人的偷盜行為後,便在被告人走向收銀臺結賬時要求其將口袋內的東西拿出來,被告人知道偷酒的行為已被發現,立即往超市外走,超市的兩名工作人員繼續追上前要求其將口袋內的東西拿出來,其看到超市工作人員追上前,便從褲子口袋掏出一把彈簧摺疊刀,彈出刀刃比劃,兩名超市工作人員因害怕沒有再敢繼續上前追,其便趁機逃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實施盜竊被發現後,攜帶被竊物品逃離現場,被超市工作人員追趕時,拿出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彈出刀刃相威脅,導致超市工作人員因恐懼不再繼續追趕,該事實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視頻、管制刀具認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本案中,被告人盜竊兩瓶二鍋頭,價值才11元,在此種情況下並不構成犯罪,但其在被追趕的時候拿出管制刀具相威脅,這種行為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最終,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當庭宣判後,刑庭法官李常增就此案給旁聽群眾作了詳細的解析,並告誡旁聽的群眾,切勿因小小的利益而觸犯法律,否則面臨的將是法律的嚴懲!盜竊兩瓶二鍋頭,換來三年的牢獄之災就是典型的例子。

此次庭審進社區活動,拉近了審判工作與普通群眾的距離,使司法為民真正落到實處、落到細微處,讓群眾切身體會到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進一步提高了司法辦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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