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瓶二锅头,换来3年牢狱之灾

两瓶二锅头,换来3年牢狱之灾
两瓶二锅头,换来3年牢狱之灾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1月13日上午,一场特别的法庭庭审在隆安县震东社区举行,就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系被告人到超市偷两瓶二锅头被发现后,拿出管制刀具威胁追赶的超市工作人员,从而演变为抢劫罪的新颖案件。震东社区干部、群众100余人到场旁听,现场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案情回顾: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隆安县城厢镇步行街“全一家福”超市,其将酒架上的两瓶“红星二锅头”藏在身上,然后再拿了一盒优酸乳,假装在超市内购物。超市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被告人的偷盗行为后,便在被告人走向收银台结账时要求其将口袋内的东西拿出来,被告人知道偷酒的行为已被发现,立即往超市外走,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继续追上前要求其将口袋内的东西拿出来,其看到超市工作人员追上前,便从裤子口袋掏出一把弹簧折叠刀,弹出刀刃比划,两名超市工作人员因害怕没有再敢继续上前追,其便趁机逃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携带被窃物品逃离现场,被超市工作人员追赶时,拿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弹出刀刃相威胁,导致超市工作人员因恐惧不再继续追赶,该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视频、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本案中,被告人盗窃两瓶二锅头,价值才11元,在此种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但其在被追赶的时候拿出管制刀具相威胁,这种行为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当庭宣判后,刑庭法官李常增就此案给旁听群众作了详细的解析,并告诫旁听的群众,切勿因小小的利益而触犯法律,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盗窃两瓶二锅头,换来三年的牢狱之灾就是典型的例子。

此次庭审进社区活动,拉近了审判工作与普通群众的距离,使司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落到细微处,让群众切身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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