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吃野味"入法,真的有必要嗎?

近期,因疫情的影響,很多人都呼籲將吃野味的行為用法律規範,以此禁止大眾吃野味的習慣,但是這樣是否真的有效呢?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管理的工具,其主要作用在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吃野味其實是個人行為,但是大部分的野味是國家保護動物,吃他們本來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其次我國並非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生效的動物保護相關的法規主要有:

1、《關於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國務院1962年頒);

2.《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林業部1962年擬);

3.《關於停止珍貴野生動物收購和出口的通知》(外貿部1973年頒);

4.《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國務院1979年頒);

5.《關於加強鳥類保護,執行中日候鳥保護協定的請示》(國務院1981年轉批林業部);

6.《關於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通令》(國務院1983年發);

7.《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國務院1985年頒)

8.《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大1988年通過、2018年修訂);

9.《國家一、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務院1988年頒);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國務院1992年頒);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國務院1993年頒、2013年修訂)。

從以上法規來看,我國並非在此方面欠缺法律規定,但是“吃野味”的行為還是十分猖獗,原因就是在於:

一、法律位階低。我國法律是存在階級之分的,而區分的標準就在於制定法律的機關。例如我國全國人大是我國最高的權力機關,其制定的法律就是最高位階的法律,而國務院制定的只能稱為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制定的只能稱為部門規章。從上述規定來看,除了其中一部《野生動物保護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定的以外,其他的都是國家政策或者是法規條例,因此在效力上,不受到特別重視。

二、缺乏強制力和操作性。我國並未有針對這方面執行落實的完善程序,而且以上法律法規中,都沒有跟其他部門法或者是基本法相結合,違法成本過低,最常見的形式就是罰款,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懾和懲罰的作用。

三、現行法過於宏觀。我國現行法律只要針對保護野生動物作出了大方向的規劃,但是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禁止性規則太少,而且保護範圍逃過狹窄,只是針對珍貴的野生動物進行保護,還有大量生活在野外但是並不是瀕臨滅絕的動物沒有得到好的保護,導致出現大量的濫殺。

那麼,真的將“吃野味”的行為入法,這個現象就會改變嗎?首先,法律只有抑制作用,無法做到根除。法律是需要對“吃野味”行為進行規範,把這個行為重視起來,但是更多的是應該改變大眾的心理,現在全社會都認為是由於吃蝙蝠導致的疫情爆發。當疫情結束後,人們出於對行為的痛恨和對疫情的恐懼,即使法律不做任何規定,心理上也會傾向於不吃野味。這一行為的數量較之疫情之前,肯定會大大降低。

其次,可以將吃野味納入《刑法》規制的範疇,將其認定為犯罪,對吃野味持模稜兩可態度的人出於對刑罰的害怕,心理上會傾向於遵從法律規定,所以就可做到有效抑制。但是總會存在一些反社會人格者,他們的一大特點就是【無羞慚感】。對於實施違反道德、法律等的行為,他們在心理上沒有任何負擔,不會產生焦慮、羞愧。對於這種人,法律只能做到事後的懲罰,對於事前的預防沒有辦法,也只有通過心理上扭轉反社會人格者的觀念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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