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抵扣要以貨款支付為前提?


風險點點看

【場景案例】

某企業在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併入賬認證後,收到供應商出具的債權放棄聲明,對該發票的部分金額自願放棄債權。那麼企業是否應將債權放棄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進行轉出,是否有政策依據?

(案例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相關回復】

河南省稅務局答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由此可見,這裡的進項稅額是納稅人“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如果供應商放棄債權,購買方無需再支付貨款,就不存在“支付”或“負擔”增值稅額的要件,所以,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也就是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風險點睛】

1、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

在取得合法抵扣憑證的情況下,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支付貨款是否為進項抵扣的構成要件

如上所述,在政策列舉的不得抵扣進項的情形中,並未有“實際支付貨款”的前置條件,河南省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認為“支付”或“負擔”就是“實際支付貨款”,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曾規定,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後才能申報抵扣,尚未付款的,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但目前該文已全文失效。

小編認為,企業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供應商能放棄債權,要麼是貨物有問題,要麼和客戶達成了其他方面的交易。因貨物質量問題放棄債權的,應開具紅字發票紅衝,購買方原先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及時做轉出處理。若是銷售方放棄債權是因和購買方達成了其他方面的交易,放棄債權並不影響銷售方還要正常申報納稅這一義務,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下游進行抵扣,也並未造成稅款流失。再說,政策中也並未明文規定“支付”或“負擔”就是“實際支付款項”,債權人免除購買方支付義務和購買方履行自己其他權利並不應衝突,進項應可以正常抵扣。

當然,這只是小編個人的觀點,各地口徑是如何規定的?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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