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問答】問離婚後遷戶口的,可依照此準備材料

事項名稱在合法穩定住所接遷直系親屬落戶辦理材料(一)房屋產權人(或合法擁有人)的書面申請;(二)不動產權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經住建部門網籤備案的合法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者回遷安置協議、回遷安置選房交房確認書、二手房不動產登記受理通知書、蓋有銀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複印件、房屋檔案摘抄表、或銀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貸款證明;(三)房屋產權人(或合法擁有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四)落戶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五)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材料。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包括以下6類: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統或雲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已記載父親、母親、配偶信息的,由受理業務民警查詢證明;2.通過《出生醫學證明》、《收養登記證》、《事實收養公證書》等證照或文件證明;3.業務受理民警通過翻閱(查詢)歷史戶籍檔案(信息)能夠證明歷史戶成員關係的,由業務受理民警查詢證明;4.由群眾提供歷史(現用)居民戶口簿證明;5.由公證機構出具的《親屬關係公證書》證明;6.由有資質的親子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書證明。本事項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含子女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孫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辦理地點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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