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約定再婚不準生育嗎?

離婚時可以約定再婚不準生育嗎?

今天,有朋友給小編打電話諮詢離婚協議問題,大概情況是張三和菜花兩個人協議離婚,菜花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於是張三提出如果菜花答應再婚不再生育他就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如果違約得支付張三違約金10萬元,並放棄孩子的撫養權。菜花離婚後與李四再婚,兩人感情和睦,現在懷孕了。張三得知後要求菜花支付違約金並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為張三。所以菜花想問這種離婚協議的約定有效嗎?下面小編給大家分析一下這種約定的效力。

離婚時可以約定再婚不準生育嗎?

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就離婚事項達成的一致意見,離婚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如下要件:一是主體合法,即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是意思表示真實,本案中多數是菜花的真實意思表示;三是不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據此可以看出男女雙方都有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那麼本案協議約定菜花再婚不得生育明顯侵犯了其生育自由,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那麼該條款就是無效的,據此張三不得依據該約定向菜花主張違約金。

那麼這份合同關於撫養權歸屬的約定是有效還是無效?我們知道張三提出的再婚不能生育小孩是其答應將孩子撫養權歸屬於菜花的條件,那麼可以看出這個合同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現在條件是無效的,進而關於撫養權分配的條款也是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該案例的特殊之處在於其是附一個無效條件,那麼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離婚時可以約定再婚不準生育嗎?

關於分配孩子撫養權的合同條款無效後,雙方可以協商重新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配孩子的撫養權。

此外,夫妻雙方關於生育二胎進行財產分割的約定也是無效的,比如,男女雙方約定,如若女方生育二胎,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佔80%,男方佔20%。這種約定同上述約定一樣,都屬於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協議,是無效的。

最後小王想說如果雙方就生育孩子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雙方應當對該問題進行充分的溝通,而非通過約定來限制個人的自由,這種約定是無效的,也不利於夫妻關係和睦。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類似情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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