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運輸過於自信!撞塌杭州慶春路天橋,兩司機獲刑!公司被罰款!

​​4月30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撞塌杭州慶春路天橋案”,當庭

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依法判決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該案由江干法院院長樓軍民擔任審判長,被告人馬某某在看守所內通過網絡視頻系統受審,被告人龍某某到庭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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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晚22時25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駕駛皖SB6217號重型牽引車和蘇B0487超(臨時行駛車號牌)重型平板半掛車,被告人龍某某駕駛蘇BN3785號重型牽引車和蘇B0383超(臨時行駛車號牌)重型平板半掛車,分別裝載由某項目部委託運輸的超限盾構機設備上路行駛,至杭州市江乾區秋濤北路和慶春東路口人行天橋處時,明知車輛裝載盾構機設備超高,可能與天橋擦碰,但輕信能夠通過而繼續行駛。


龍某某駕駛的前車因裝載盾構機超高,致盾構機設備刮擦路口東南側人行天橋箱梁底部並致橋身晃動。隨後被告人馬某某駕駛的後車因裝載盾構機超高,致盾構機碰撞該處人行天橋,導致部分橋體坍塌並壓住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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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體部分墜落物將行經該處的兩輛小型轎車砸損,造成人行天橋及附屬設施、車輛等損失金額共計人民幣1,974,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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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馬某某和龍某某駕駛運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超高、超寬的超限不可解體的物品車輛,未經有關部門審批,使用無效通行證上城市道路行駛,行駛中未注意觀察且違反限高、禁止外地貨車通行交通禁令標誌,以上過錯是造成車輛裝載物與天橋擦碰的直接原因,並認定被告人馬某某和龍某某共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後,被告人馬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被告人龍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兩被告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兩被告人受僱單位已退賠全部損失。


4月13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肇事單位上海某機械公司依法作出罰款5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負責人王某某作出罰款1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龍某某、馬某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其行為已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被告人龍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兩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系自首,法院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兩被告人自偵查階段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予以從寬處罰。辯護人據此提出的從輕、減輕處罰意見予以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自首處理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兩被告人在超限運輸過程中,主觀上過於自信,產生過失撞塌了人行天橋的行為,從刑法構成要件進行對照認定,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損壞交通設施的同時,可能會危及到行車的交通安全,這個案件客觀上也造成了過往兩輛車輛的損毀,所以將這兩個事實一併評價認定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對於超高超限的不知情,在法庭調查中已進行明確的調查,認為超限通行證是真實的,所以沒有認定兩被告人違反交通運輸安全法規,而認定為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如果他明知已經違反了交通運輸安全法規的行為,就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在此,法院溫馨提示:對於特種裝備的運輸要加強行政審批管理管控,對於從事特種交通運輸設備的運輸單位,要加強法律法規的教育,依法依規進行特殊設備運輸行政審批手續。各運輸單位要改變行業中的運輸習慣,不要心存僥倖心理,避免造成損害後果,觸犯法律法規。


來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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