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徵解讀


委託代徵解讀

01

“委託代徵”是什麼

  委託代徵又稱“代徵代繳”。指稅務機關對稅源零星分散、難以派出專人管理的地區,委託當地鄉、村政府、村民組織或其他單位、個人,依法代徵稅款並定期向稅務機關報繳的一種稅收徵收方法。

  委託代徵需辦理書面委託手續,明確委託代徵的稅種、稅目、適用稅率、繳庫方法和繳納稅款期限等內容,明確職責,發給配帶的有關證件、標記和必要的徵收票證,並按規定付給手續費。稅務機關對代徵單位或代徵人應經常檢查,促使其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及時辦理稅款的徵收與報解。

委託代徵解讀

  在《委託代徵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文件)對“委託代徵”的定義為:

  (1)委託代徵,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2)代徵人,是指依法接受稅務機關委託、行使代徵稅款權利並承擔《委託代徵協議書》規定義務的單位或人員。


02

關於“小額”、“零星”的闡釋


委託代徵解讀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公告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1)對於“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的說明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所以,法定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有以下三類:一是國家機關;二是個人;三是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

  (2)對於“增值稅起徵點”的說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03

稅務總局解讀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稅政策


委託代徵解讀

  2019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以"讓減稅降費實打實、硬碰硬地落地——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為主題開展在線訪談活動。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張衛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關問題與網友在線交流。

  (1)國家稅務總局對“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的解讀

  其中明確了符合代徵的企業類型: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增值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這項政策,同樣適用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同時,保險企業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45號)的相關規定,向保險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並可按規定適用免稅政策。

  並對“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作出了明確解答:

  (一)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

  (二)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三)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徵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徵稅。

  因此,“按次納稅”是指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按期納稅”是指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

  對於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我們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增值稅優惠政策。

  (2)對於“稅務登記和臨時稅務登記”的說明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1、開立銀行賬戶;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4、領購發票;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臨時稅務登記證和正式稅務登記證區別

  a、時效性不同

  1.臨時稅務登記證:有時間限制,過期自動失效。

  2.稅務登記證:沒有時間限制,企業註銷前一直有效。

  b、權益不同

  1.臨時稅務登記證:只是臨時用來進行稅務登記作用。

  2.稅務登記證:可以一直使用作為稅務登記的憑證。

  也就是說,除了時效性和權益不同外,其它方面效用是一樣的。

  (二)對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說明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中對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業務作出說明:

  a、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件,但要按規定徵稅,並責成其先辦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再辦理稅務登記。

  b、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c、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應按照單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不得按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

  d、換髮稅務登記證件後,納稅人在銀行開戶時,開戶銀行必須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副本登錄新的賬號。對原有賬號暫不作登錄要求,但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

  注: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時效為合同承包期內(三月期或六月期),企業根據工商營業執照審批時間來辦理相應的臨時稅務登記,然後憑工商營業執照將臨時稅務登記轉為正常稅務登記證。

  2018年1月1日起,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採取備案制。稅務登記證與工商營業執照合二為一,現在需要稅務登記證的地方,通過工商營業執照或納稅人識別號即可。


04

對“委託代徵”的正確解讀


  1. 大多數人混淆了委託代徵的徵收對象,認為“靈活用工都適用《委託代徵管理辦法》,都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增值稅優惠政策”,這是錯誤的。

  正確的司法解釋:根據《委託代徵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文件)對“委託代徵”的定義,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2. 很多委託代徵主體認為:“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每月享受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這是錯誤的。

  正確解讀為:免稅政策是針對已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房屋、保險代理除外)

  3. 大部分人將“未取得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個人”理解為視同“個體工商戶”,這是錯誤的。

  正確解讀為: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要按次納稅,每次超過500元,應正常繳納增值稅。

  4. 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前提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