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張博律師兩年前發佈的一篇原創作品,原標題:關於辯護人。
當一個人的親戚或朋友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刑事拘留了,這時,作為家屬首先會考慮到是否要請個律師,或者託下熟人或朋友打聽一下到底怎麼回事,如果請了律師參與刑事案件能起到什麼作用嗎?能把我的家人“救出來”嗎?這是家屬最關心的話題,那麼,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作用有哪些呢?
一、律師進行刑事辯護的基本情況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是在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證明,絕大部分被告人是最終會被認定有罪並會被判刑,那麼這些有罪之人會有什麼合法權益?《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人身安全權、知情權、申訴控告權、自行或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受到法院公正審判權等。律師正是要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述合法權益。從法律上講,任何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是無罪的,律師辯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本身的罪行。
三、監督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理性抗辯。
由於本身職能設定,公安和檢察機關的任務就是要打擊和追訴犯罪,而法院是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審判,都是從打擊犯罪的角度出發。律師則是從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為從發點,要求司法機關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正當程序”作出對被告人公正的判決。
四、只有極少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被“救出來”。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在找律師時,最關心的問題是律師能不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把關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救出來”,那麼律師能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救出來”嗎?
作為律師,只有以下幾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釋放”: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確實沒有實施司法指控的犯罪,經過查實被無罪釋放;二、因司法機關的證據不足而被取保候審;三、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在法律上存在爭議,最終不認定為犯罪;四、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而家屬所希望的律師通過所謂的“關係”把人“救出來”是顯然不切實際的,因為刑事案件立案後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是最為嚴肅的國家行為,在當前司法環境下是不可能把一個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無罪釋放,家屬“救出來”的想法實際上只是一廂情願,律師辦不到也不能這樣做。
五、不要迷信所謂的“關係”
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很多家屬會千方百計找關係,特別是一些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屬更是如此,曾經遇到有的案件中家屬找到所謂的“這裡的領導,那裡的高幹子弟”,錢花了不少,最終是一點作用沒有,作為律師我們也只能是儘自己的提醒義務,千萬不要迷信所謂的“關係”,否則白花冤枉錢。
六、委託律師不能對律師費太在意
律師可以分為社會律師和公職律師,簡單講,公職律師主要是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屬於公務員編制,而社會律師則是不依賴國家財政撥款,通過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作為經濟來源,並向企業一樣承擔向國家納稅的義務。
因此,當事人委託律師是要支付一定的律師費用,而且律師的工作與其它的勞動不同,很多工作做了,但當事人是看不到,這就造成委託人認為律師收費高等。事實上,律師的主要成本是時間,精力有限,不可能同時間辦理兩個案件。
所以,妄想不交律師費或者交一點點律師費就苛求律師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辦理案件,是不現實的。當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標準,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那個是不收費的。
七、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清楚多麼需要律師的幫助。
當一個人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首先人身失去自由,雖然他可能犯了罪,但是面對著強大的國家司法機關,犯罪嫌疑人畢竟是弱者,合法權益也需要法律維護。
每次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要通過一扇扇厚重的鐵門和層層的警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被戴上手銬、腳鐐(一般重刑犯才戴腳鐐)帶到了會見室與律師見面,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坐在鐵窗後內心充滿恐懼和焦慮,急切希望律師能夠幫助他的心情一般人是無法理解的,只有他們自己清楚多麼需要律師幫助。作為家屬,應該會感同身受。
八、律師擔任辯護人能做哪些工作,應該在什麼時候委託律師
律師擔任辯護人主要有以下工作:
1、偵查階段,刑事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聘請,指派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辯護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親友的委託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的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或通信,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
3、審判階段,刑事辯護律師擔任一審、二審公訴案件的辯護人。這一階段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會見在押被告人,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鑑定,參與法庭調查,發表辯護意見等等。一審判決後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4、審判階段,刑事辯護律師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理律師應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表被害人就定罪量刑提出法律主張。
5、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擔任自訴案件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主要是代理當事人行使控告職能,支持控訴主張,反駁對方的辯護觀點。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辯護人的職能與一審、二審公訴案件擔任辯護人基本相同。
6、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應當代理委託人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明確提出訴訟請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出席法庭與對方展開辯論,維護委託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7、擔任死刑複核案件的辯護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死刑核准權自2007年7月1日一律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准的死刑案件,律師可以接受委託對案件的定性與量刑提出辯護意見,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判決予以改判或發回重新審判。
8、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刑事辯護律師可以接受案件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提出申訴,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再審予以改判。
9、其他,例如“刑事立案監督程序”,也是可以通過委託律師的方式實現的,當然,辦理這種案件需要高出其他程序的經驗與技巧,同時也需要一定的人脈才能取到效果。
律師介入的越早,對案情瞭解得越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越有利,相反,如果到了審判階段委託律師就很倉促了。家屬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要有正確的心態,不要抱有委託了律師就馬上能把人放出來想法。從筆者辦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來看,只要律師負責人的根據案情、證據和法律,為被告人爭取,還是可以達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效果的。
張博律師最後提醒:刑事辯護有黃金救援37天之說,也就是從刑事拘留到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最長期限。這期間,取保候審的機會是最大的。特別是目前實現“捕訴合一”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逮捕前的辯護尤其重要。
如果等到判決再找律師,會至少有以下幾點弊端:
一是時間倉促,可能無法詳細做閱卷、取證準備;二是在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很多的權利已經錯過,並具有不可逆轉性,比如提交“不起訴”法律意見書,再比如提交一些申請;三是,會見次數少,被告人與辯護人之間的信任感薄弱,不利於做開庭指導,會影響開庭辯護效果。
基於以上理由,越早的委託靠譜的辯護人,辯護效果會越好。我是張博律師,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