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撞塌杭州慶春路天橋案判了

4 月 30 日上午,江乾區人民法院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依法判處撞塌杭州慶春路天橋的 2 名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 3 年;被告人龍某某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3 年。


剛剛,撞塌杭州慶春路天橋案判了


馬某某,男,1993 年生,安徽人,是特種設備運輸行業的一名"新手"。馬某某年幼喪父,小學文化程度,事發前,他的孩子剛出生不久。龍某某,男,1973 年生,安徽人,小學文化程度,此前為某運輸公司貨車司機。

庭審中,被告人馬某某陳述:2015 年 1 月他拿到駕駛證,但平時只跑跑普通貨運,並沒駕駛過重型牽引車、重型平板半掛車。案發當晚的重型車輛是其第一次駕駛,裝載的是盾構機。"我只是替朋友跑個車,幫個忙,沒想到會出事。"馬某某說。

在裝載盾構機時,馬某某已留意到車輛的寬度已經超寬,但對貨物的高度並未測量。案發時,馬某某也並未觀察到天橋的限高標誌,也未留意到龍某某駕駛的前車與天橋刮擦產生的火花,遂跟了上去。事發後,馬某某報了警。

被告人龍某某陳述,案發前他清楚車輛裝載高度已有 4.9 米,而出發前收到的"通行證"上寫明瞭限高 4.5 米,龍某某覺得,按以往跑貨運的經驗判斷,"只要不超過 5 米,超高一點,問題應該不大。"事發時,駕駛前車的龍某某並未察覺到車輛與天橋的刮擦,因此繼續往前行駛。

後經有關部門鑑定,被告人龍某某駕駛的前車在經過天橋時,已因裝載的盾構機超高,刮擦到人行天橋箱梁底部並致橋身晃動。隨後,被告人馬某某駕駛的後車繼續往前行駛,與人行天橋再次發生碰撞,導致部分橋體坍塌並壓住掛車。橋體墜落物將行經該處的兩輛小轎車砸損,無人員傷亡。


剛剛,撞塌杭州慶春路天橋案判了


案發後,經事故責任認定,該事故造成人行天橋及附屬設施、車輛等損失金額共計人民幣 197 萬餘元。據被告人馬某某辯護律師陳述,庭審前,兩人的貨運公司已賠償該筆款項。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龍某某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事故發生,應共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此做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前消息:2 月 26 日,江乾區檢察院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對撞塌慶春路天橋案的馬某某、龍某某二人提起公訴。

4 月 13 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肇事單位上海某機械公司依法作出罰款 50 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負責人王某某作出罰款 15 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

來源: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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