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理財還是借款合同?法官說這幾個證據很關鍵

轉自煙語法萌

“朋友”來借錢,25萬借款無借條

“這25萬是我借來的,還要支付利息,一定要讓老李還錢。”2020年初,老張來到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老李償還借款25萬元及相應利息,並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證明。

原告老張稱,他跟被告老李是“朋友”關係,2019年5月老李因資金臨時緊張向其借款,其出於對“朋友”的信任,便在沒有讓老李出具借條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老李合計25萬元。

因手頭資金不足,這兩筆資金都是老張向他人有息借款之後再借給老李的。事後,老張多次催討,老李均未償還。

借款or委託理財?所有錢打了水漂

接到法院的傳票後,老李聲稱,自己從未向原告老張借款,倆人只是配鑰匙認識的,稱不上“朋友”。老李表示老張向其轉賬25萬元是事實,且老張還給過其現金5萬元,但這些款項都是老張委託其操作某平臺的錢包理財項目而交付的,是委託理財款而非借款。因為該投資理財平臺涉嫌犯罪被關閉,所有錢都無法提現,包括老李自己投進去的一大筆錢全部都打了水漂。

“之前理財賺錢的時候老張也拿到了分紅,現在錢拿不回來,只能算投資失敗,他就算再不甘心,也不能胡亂說這筆錢是我向他借款的吧,這樣太不講道理了!”老李在庭審中忿忿地表示。

為此,老李又向法庭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雙方的交談錄音、老李個人的資金流向情況以及該錢包理財平臺的相關截圖,以此證明雙方不存在所謂的借貸關係。

面對老李的抗辯,老張也是滿腹委屈。老張表示,自己交給老李的5萬元現金確實是用於投資平臺錢包理財項目的,但案子涉及的25萬元則是單純的借款,老李不能因為投資失敗就將兩者混為一談,還以此為藉口不還錢。

庭審中,雙方唇槍舌劍,互不認可對方的主張,因為沒有書面約定,該筆款項成了一筆說不清楚的糊塗賬。


法院審理:僅憑轉賬記錄無法證明借貸合意

法院審理認為,老張主張與老李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僅提交了轉賬記錄,而被告老李則抗辯該轉賬系投資款。結合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雙方僅因配鑰匙相識,但是原告卻向他人有息借款再借給被告,案涉款項高達25萬元,且原告不僅從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亦未約定支付利息,與一般交易習慣和常理不符。

且老李提供的證據顯示,雙方在微信聊天及事後交流的過程中,老張多次提到“放進去”、“投進去”,對於投資事項頻頻與老李進行聯繫,而對於借款事宜從未明確提及。而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在上述同一時間段內交付的款項系不同性質,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曾對被告作出明確的區分,亦未要求被告作出出具借條等符合民間借貸特徵的行為。

綜上,原告老張主張的借貸關係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案涉款項往來存在並非借款而是其他款項往來的可能,在此情形下,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證明其與被告存在借貸合意,而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與被告存在借貸關係,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借貸合意與交付事實缺一不可

民間借貸的基本事實應包括兩大要素,即借貸合意和款項實際交付。借條是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的直接證據,一般情況下能夠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雖然轉賬記錄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的事實,但不能排除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係的可能。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一方僅憑轉賬記錄主張借貸關係,如對方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則還需提交其他證據佐證借款合意,否則存在舉證不能的風險。

對此,發生借貸關係時,法官提醒要謹記以下三點:

第一,簽訂書面合同或出具借條,並載明借款主體、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期限及違約責任等核心要素;

第二,明確交付過程,如遇大額借款,建議通過銀行或微信、支付寶等轉賬方式交付,並註明系借款;

第三,確定還款方式,為了避免日後糾紛,對於還款儘量出具書面憑證如收條或者通過轉賬方式還款,同時明確還款金額及還款性質(本金or利息)。(以上轉自富陽法院、杭州中院)


類似案例,法院裁判觀點

案例一:王懿與胡燕民間借貸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申988號]

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提交的證據對係爭借款本金作出準確認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係爭《投資合作協議》雖然名為投資理財協議,實際上是由胡燕將資金支付至王懿賬戶後,王懿定期支付固定收益,同時保證胡燕本金可全額贖回。故原審法院認定王懿和胡燕之間應屬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並無不當。且雙方此後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亦印證了這一法律關係。王懿主張雙方系委託投資關係。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王懿並未提交有效證據來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採信。”

案例二:馬晨與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營口道第一證券營業部、馬清文民間借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12號]

法院認為:“關於案由確認的問題。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本案中,馬晨與馬清文在《資產委託管理協議書》中雖然有關於資金的定向使用、配套保證金、專用賬戶資產總額監控及強行平倉等內容的約定,但是該協議第八條明確約定:‘甲(馬清文)乙(馬晨)雙方商定,委託期滿,乙方保證受託管理資產的收益按受託資金年固定回報率為百分之十二計算……。’即委託人馬清文將資產交由馬晨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馬晨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無論盈虧均保證馬清文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或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馬晨負責。可見,馬晨與馬清文在《資產委託管理協議書》中約定了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符合借貸法律關係的本質屬性,該協議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的情形,一、二審判決將本案定性為民間借貸糾紛,並無不當。”

法萌君語:對於此類借款,一定要寫明借款用途,格式合同的,一定要看明白合同內容。

委託理財還是借款合同?法官說這幾個證據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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