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被單方面解約,我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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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第二條又規定: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在緊急措施沒有消除的情況下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費。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應當續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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