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執法普法——案發地開庭 院長當庭宣判獵殺野生斑羚案

桑植:執法普法——案發地開庭 院長當庭宣判獵殺野生斑羚案

現場開庭

桑植:執法普法——案發地開庭 院長當庭宣判獵殺野生斑羚案

被告人

湖南法院網訊 4月24日,桑植縣人民法院積極貫徹落實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專項行動鞏固年活動”、“誰執法誰普法”工作部署,在案發地桑植縣官地坪鎮金山坪村巡迴開庭,公開審理了一起備受當地廣泛關注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故意傷害罪,兩罪數罪併罰,判決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等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向某某以放“地搬杆”的方式施套,在官地坪鎮金山坪村的某田地邊獵殺到斑羚一隻,剝皮後分售到當地餐館,獲利1200元。桑植縣森林公安局在偵查一起非法獵捕野生黑熊案件時,發現該案線索,隨後,在向某某家中及田地裡查獲疑似豬獾死體1只,角1個,大王蛇1條,捕獸夾3個,毛皮1塊。經鑑定,以上物種分別為斑羚、豬獾、大王蛇,其中斑羚屬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豬獾、大王蛇屬國家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 。另查明,被告人向某某在該案取保候審期間,還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扭打,本人遭受輕微傷,造成他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獵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斑羚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鑑於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向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自首、被害人有先行過錯、積極賠償等情節,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捕獵的豬獾、大王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同時,針對公訴機關就生態環境遭受破壞,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責令被告人賠償國家資源損失10020元;責令其通過植樹造林的替代方式修復生態環境,並通過縣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桑植縣隸屬於世界旅遊勝地張家界市,是兩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所在地,境內自然資源、珍貴野生物種豐富。受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傳統思想影響,當地部分群眾觀念落後,認識狹隘,濫捕濫食野生動物習慣還一定程度存在。被告人向某某居住的官地坪鎮更是多次發生非法狩獵事件,此前,桑植縣人民法院還依法審結了一起該地村民非法獵殺野生黑熊案件。

為切實推動革除濫捕濫食陋習,有效震懾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桑植縣人民法院在做好防疫保障工作的前提下,將庭審現場搬至案發地,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主審,檢察院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審理了該起案件。現場人大代表、百餘名村民參與旁聽,有力地宣傳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起到了良好的以案普法效果。

近年來,桑植縣人民法院深入踐行生態環境保護理念,認真落實對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要求,自2019年以來,依法審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捕撈水產品等涉野生動物環資案件15件,執行生態環境修復案件2件,嚴厲懲治了非法獵捕違法犯罪行為,有效宣揚了生態保護理念。

法官寄語:獵捕野生動物,不僅破壞自然生態平衡,還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重大隱患。我國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專門法律法規,設定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棲息地和禁獵區等對野生動物實行專門保護,非法獵殺野生動物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會受到刑罰制裁。社會公眾應積極提高公共健康安全風險防範意識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既要保護好當代人的生存環境,也要留給子孫後代一個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好未來。


內容來源:湖南高院

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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